济南高新区量子谷发展中心

正常 华东
肖荣刚
12370100553701691C
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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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鲁0191民初2733号
第三人
原告:
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车神养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93481.08
一、解除原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车神养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区新兴服务业发展中心签订的编号为HYJG-A4-JYL-0010-41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济南车神养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78183.23元及逾期支付房屋租金违约金36181.07元; 三、被告济南车神养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25125.6元; 四、被告济南车神养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41991.18元; 五、被告济南车神养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2000元充抵上述第二、三、四项支付款项; 六、驳回原告济南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6元,由被告济南车神养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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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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