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建宁高级中学

正常 华中
刘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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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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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经查,发现当事人向高一高二学生收取2022年春季学期单元试卷费,收费标准为高一60元/生,缴费人数557人;高二70元/生,缴费人数625人;共收取了77170元。当事人上述收费行为违反了《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7]5号)规定,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该收费属于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收费行为。在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对本案调查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石市监责退[2023]20-5号),截止至2023年4月6日止,当事人在清退期内未清退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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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五)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改变收费主体”之规定,依据《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对收费单位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下罚款;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7170元;2、处38585元罚款。两项合计1157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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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85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6
石首市监处罚2023133号
2
当事人违反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17]5号)文件规定“食堂营利和结余部分必须全部退还给学生”,而该校在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食堂结余61877.37元,未退还给学生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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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9-29
石市监罚〔2020〕290号
3
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一案
其他
违法金额:60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60000 元
--
石首市物价局
2014-11-06
石价稽处〔2014〕31号
4
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一案
其他
违法金额:50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50000 元
--
石首市物价局
2014-04-16
石价稽处〔2014〕3号
5
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一案
其他
违法金额:50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50000 元
--
石首市物价局
2012-04-23
石价检处〔2012〕55号
6
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一案
其他
违法金额:883496.5 元,没收违法所得:80000 元
--
石首市物价局
2011-11-10
石价罚〔2011〕40号
7
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一案
其他
违法金额:718801.4 元,没收违法所得:50000 元
--
石首市物价局
2011-04-18
石价罚〔2011〕9号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2)鄂1081民初684号
原告
原告:
石首市建宁高级中学
被告:
C某某
荆州市石首市人民法院
2022-06-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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