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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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鲁1626执232号 | 申请人 | - | 25000 |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池镇望京耐火材料厂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2-01 |
2 | 其他 | (2019)鲁0105民初872号 | 原告 | - | -- | 对济南国旭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1-31 |
3 | 其他 | (2018)鲁16民终1731号 | 上诉人 | - | 766000 | 一、维持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6民初3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济南国旭能源有限公司与临池镇望京耐火材料厂于2016年10月18日签订的《天然气供气合同》;
二、维持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6民初3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临池镇望京耐火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济南国旭能源有限公司《天然气供气合同》中载明的全部气体站设备,被告不得阻挠原告运走上述设备。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60元,减半收取5730元,财产保全费4350元,共计100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460元,均由被上诉人临池镇望京耐火材料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1-12 |
4 | 其他 | (2018)鲁1626民初363号 | 原告 | 原告: 济南国旭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临池镇望京耐火材料厂 | -- | 一、解除原告济南国旭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池镇望京耐火材料厂于2016年10月18日签订的《天然气供气合同》;
二、被告临池镇望京耐火材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济南国旭能源有限公司《天然气供气合同》中载明的全部气体站设备,被告不得阻挠原告运走上述设备。
案件受理费11460元,减半收取5730元,申请费4350元,共计10080元,由原告济南国旭能源有限公司负担5040元,由被告临池镇望京耐火材料厂负担5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