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华伟
911101140649013266
54883.03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甲1号1号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06项招标公告中标业绩5项;四库业绩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

    供应商 37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84

    中标 5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2

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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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在2022年4月22日巡检员初次发现泰康燕园康复医院存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问题后,书面制发巡检告知单限两日内进行整改。其中双方提供的巡检单显示2022年9月13日、2023年4月10日、2023年8月25日泰康燕园康复医院无问题需要整改。2023年9月12日和2023年9月13日的巡检单显示泰康燕园康复医院无熄火保护装置,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制发了巡检单书面告知问题隐患。双方均确认2022年4月22日至2023年9月13日泰康燕园康复医院无熄火保护装置问题一直未整改。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2022年9月13日、2023年4月10日、2023年8月25日三次巡检单反应出的问题属于未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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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在2022年4月22日巡检员初次发现泰康燕园康复医院存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问题后,书面制发巡检告知单限两日内进行整改。其中双方提供的巡检单显示2022年9月13日、2023年4月10日、2023年8月25日泰康燕园康复医院无问题需要整改。2023年9月12日和2023年9月13日的巡检单显示泰康燕园康复医院无熄火保护装置,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制发了巡检单书面告知问题隐患。双方均确认2022年4月22日至2023年9月13日泰康燕园康复医院无熄火保护装置问题一直未整改。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2022年9月13日、2023年4月10日、2023年8月25日三次巡检单反应出的问题属于未书面告知用户进行整改。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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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
昌平区城管执法局
2023-10-18
京昌城管罚字2023240001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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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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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

信用中国 6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昌水行许字﹝2024﹞439号
新标准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就规划崔阿路中压A天然气基建工程(阿苏卫循环经济园项目)燃气管线下穿孟祖河向我局申请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意见如下:一、基本同意规划崔阿路中压A天然气基建工程(阿苏卫循环经济园项目)燃气管线下穿孟祖河的总体布置:该项目新建DN300毫米中压A天然气管线,自秦上路现状DN300毫米中压A天然气管线起,沿秦上路南侧道路边线北1m向东至现状阿牛路,再沿阿牛路西侧道路边线东1m向北,至规划孟祖河南侧规划上口线以南22.5m,后延孟祖河南侧规划上口线以南20米-22.5米向西敷设后向北穿越规孟祖河至阿苏卫循环经济园,总长约2369.2m。孟祖河规划治理标准为20年一遇,设计水位为35.54m,设计流量为150m3/s,规划河道冲刷深度0.60m。项目拟建d1500mm钢筋混凝土套管顶管穿河,顶管穿河长度120m,内底高—2—程28.51m,套管顶距离规划河底高程3.0m,燃气管线与规划孟祖河水流方向交角约为90°,工作井以外采用明挖方式施工。施工总工期为3个月,计划竣工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项目位于河道内的工程施工避开汛期,河道内工程工期约为2个月。二、基本同意因该工程建设对水利工程等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影响所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内容。工程建设须严格按照规划崔阿路中压A天然气基建工程(阿苏卫循环经济园项目)燃气管线下穿孟祖河防洪评价报告方案进行。三、工程建设不得影响河道防洪、规划及水环境安全,请你单位进一步征求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地区水务服务中心意见,对工程设计、施工、水防治与补救措施和应急抢险预案等进行完善和优化。工程建设不得影响河道水利设施行洪安全,施工期间由你单位负责涉及河道段的防洪、排水工作,并后续配合孟祖河规划实施。四、工程开工前请你单位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地区水务服务中心就施工安全、临时占地、后期管理等事宜签署有关协议;施工过程中须服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地区水务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并请做好施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和施工宣传等工作,文明施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等。五、本许可只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管理的意见,其他手续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六、由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地区水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水务综合执法队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工程结束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3—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七、本许可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请于有效期内进行开工建设;有效期内工程方案或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请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确认可以批准延续1次,许可过期后应重新申报。本决定将依法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联系电话:60718035,80106209)(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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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2026-04-22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2
昌水行许字﹝2024﹞440号
新标准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就规划崔阿路中压A天然气基建工程(阿苏卫循环经济园项目)燃气管线下穿牛房圈东排水沟向我局申请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意见如下:一、基本同意规划崔阿路中压A天然气基建工程(阿苏卫循环经济园项目)燃气管线下穿牛房圈东排水沟的总体布置:该项目新建DN300毫米中压A天然气管线,燃气管道在规划孟祖河南侧上口线以南20~22.5m向西穿越牛房圈东排水沟,长43.2m,向东下穿牛房圈东排水沟后,向南沿崔阿路布设,共计长度1568m。顺河方向共设置6个拉管井进行拉管施工,作业坑4~7×2m,作业坑全部位于现状崔阿路红线范围内。牛房圈东排水沟规划治理标准为20年一遇洪水设计,规划河道冲刷深度0.01m。天然气管线穿越下穿牛房圈东排水沟,采用明挖方式施工,开挖长度48.042m。穿河管线与河道夹角90°。燃气管线外采用DN400—2—的套管。施工过程中破除河道左、右岸原有河岸,施工完成后对河堤进行回填及恢复。施工总工期为3个月,计划竣工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项目位于河道内的工程施工避开汛期,河道内工程工期约为2个月。二、基本同意因该工程建设对水利工程等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影响所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内容。工程建设须严格按照规划崔阿路中压A天然气基建工程(阿苏卫循环经济园项目)燃气管线下穿牛房圈东排水沟防洪评价报告方案进行。三、工程建设不得影响河道防洪、规划及水环境安全,请你单位进一步征求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地区水务服务中心意见,对工程设计、施工、水防治与补救措施和应急抢险预案等进行完善和优化。工程建设不得影响河道水利设施行洪安全,施工期间由你单位负责涉及河道段的防洪、排水工作。四、汛期河道内不允许施工,配合做好河道防洪相关工作,非汛期施工时应根据需要做好施工导流等涉河相关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河道正常功能和安全,服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地区水务服务中心管理。五、工程开工前请你单位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地区水务服务中心就施工安全、临时占地、后期管理等事宜签署有关协议;施工过程中须服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地区水务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并请做好施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和施工宣传等工作,文明施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等。六、本许可只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管理的意见,其他手续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3—七、由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地区水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水务综合执法队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工程结束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八、本许可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请于有效期内进行开工建设;有效期内工程方案或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请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确认可以批准延续1次,许可过期后应重新申报。本决定将依法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联系电话:60718035,80106209)(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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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2026-04-22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3
昌水行许字﹝2024﹞438号
新标准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就定泗路中压A燃气管线随路基建工程燃气管线下穿一排干向我局申请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意见如下:一、基本同意定泗路中压A燃气管线随路基建工程燃气管线下穿一排干的总体布置:评价对象为定泗路中压A燃气管线随路基建工程燃气管线下穿一排干位于一排干管理范围内的部分,穿河长度68.4m,共计穿河段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长度为60m。天然气管线穿越下穿一排干,采用明挖方式施工,开挖长度68.4m。当开挖深度时,边坡按照1:0.5进行开挖;穿河段开挖深度>5m时,采用钢板桩支护开挖。穿河段时采用钢板桩支护开挖。管道在规划穿河位置,基础进行换填中粗砂垫层,厚度100mm。施工总工期为5个月,项目位于河道内的工程施工避开汛期,河道内工程工期约为2个月。—2—二、基本同意因该工程建设对水利工程等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影响所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内容。工程建设须严格按照定泗路中压A燃气管线随路基建工程燃气管线下穿一排干防洪评价报告方案进行。三、工程建设不得影响河道防洪、规划及水环境安全,请你单位进一步征求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地区水务服务中心意见,对工程设计、施工、水防治与补救措施和应急抢险预案等进行完善和优化。工程建设不得影响河道水利设施行洪安全,施工期间由你单位负责涉及河道段的防洪、排水工作。四、汛期河道内不允许施工,配合做好河道防洪相关工作,非汛期施工时应根据需要做好施工导流等涉河相关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河道正常功能和安全,服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地区水务服务中心管理。五、工程开工前请你单位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地区水务服务中心就施工安全、临时占地、后期管理等事宜签署有关协议;施工过程中须服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地区水务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并请做好施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和施工宣传等工作,文明施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等。六、本许可只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管理的意见,其他手续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七、由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地区水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水务综合执法队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工程结束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3—八、本许可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请于有效期内进行开工建设;有效期内工程方案或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请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确认可以批准延续1次,许可过期后应重新申报。本决定将依法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联系电话:60718035,80106209)(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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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2026-04-22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4
2024规自(昌)建市政字0026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2024-04-26
2026-04-25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5
昌水行许字﹝2024﹞436号
新标准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就定泗路中压A燃气管线随路基建工程燃气管线下穿七燕干渠向我局申请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意见如下:一、基本同意定泗路中压A燃气管线随路基建工程燃气管线下穿七燕干渠的总体布置:评价对象为定泗路中压A燃气管线随路基建工程燃气管线下穿七燕干渠位于七燕干渠管理范围内的部分。项目拟建d1550mm钢筋混凝土套管顶管管线穿河,顶管穿河长度29m,共计穿河段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长度为29m。顶管穿河接收井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外。定泗路新建燃气管线下穿七燕干渠采用顶管方式穿河,顶管穿河长度55.46m。燃气管线与七燕干渠水流方向交角约为90°,接收井以外采用明挖方式施工,穿河段采用顶管穿河。施工总工期为4个月,项目位于河道—2——2—内的工程施工避开汛期,河道内工程工期约为2个月。二、基本同意因该工程建设对水利工程等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影响所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内容。工程建设须严格按照定泗路中压A燃气管线随路基建工程燃气管线下穿七燕干渠防洪评价报告方案进行。三、工程建设不得影响河道防洪、规划及水环境安全,请你单位进一步征求北京市昌平区回天地区水务服务中心意见,对工程设计、施工、水防治与补救措施和应急抢险预案等进行完善和优化。工程建设不得影响河道水利设施行洪安全,施工期间由你单位负责涉及河道段的防洪、排水工作。四、汛期河道内不允许施工,配合做好河道防洪相关工作,非汛期施工时应根据需要做好施工导流等涉河相关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河道正常功能和安全,服从北京市昌平区回天地区水务服务中心管理。五、工程开工前请你单位与北京市昌平区回天地区水务服务中心就施工安全、临时占地、后期管理等事宜签署有关协议;施工过程中须服从北京市昌平区回天地区水务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并请做好施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和施工宣传等工作,文明施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等。六、本许可只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管理的意见,其他手续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七、由北京市昌平区回天地区水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水务综合执法队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工程结束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3—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八、本许可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请于有效期内进行开工建设;有效期内工程方案或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请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确认可以批准延续1次,许可过期后应重新申报。本决定将依法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联系电话:60718035,80106209)(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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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2026-04-22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6
昌水行许字﹝2024﹞437号
新标准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就定泗路中压A燃气管线随路基建工程燃气管线下穿十三排干向我局申请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具体意见如下:一、基本同意定泗路中压A燃气管线随路基建工程燃气管线下穿十三排干的总体布置:评价对象为定泗路中压A燃气管线随路基建工程燃气管线下穿十三排干位于十三排干管理范围内的部分。十三排干规划治理标准为50年一遇。项目拟建d1550mm钢筋混凝土套管顶管管线穿河,顶管穿河长度27m(套管长度23m),沿河道左岸敷设长度7.35m,共计穿河段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长度为34.35m。顶管穿河工作井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顶管穿河长度55.46m。燃气管线与十三排干水流方向交角约为90°,工作井以外采用明挖方式施工,穿河段采用顶管穿河。施—2—工总工期为4个月,项目位于河道内的工程施工避开汛期,河道内工程工期约为2个月。二、基本同意因该工程建设对水利工程等设施安全运行造成影响所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内容。工程建设须严格按照定泗路中压A燃气管线随路基建工程燃气管线下穿十三排干防洪评价报告方案进行。三、工程建设不得影响河道防洪、规划及水环境安全,请你单位进一步征求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地区水务服务中心意见,对工程设计、施工、水防治与补救措施和应急抢险预案等进行完善和优化。工程建设不得影响河道水利设施行洪安全,施工期间由你单位负责涉及河道段的防洪、排水工作。四、汛期河道内不允许施工,配合做好河道防洪相关工作,非汛期施工时应根据需要做好施工导流等涉河相关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河道正常功能和安全,服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地区水务服务中心管理。五、工程开工前请你单位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地区水务服务中心就施工安全、临时占地、后期管理等事宜签署有关协议;施工过程中须服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地区水务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并请做好施工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和施工宣传等工作,文明施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清理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等。六、本许可只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管理的意见,其他手续请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七、由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地区水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昌平区水务综合执法队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3—时处理。工程结束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八、本许可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请于有效期内进行开工建设;有效期内工程方案或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请重新办理许可手续;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确认可以批准延续1次,许可过期后应重新申报。本决定将依法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联系电话:60718035,80106209)(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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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2026-04-22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7
110114202403280302
新标准
建筑施工许可证
规划崔阿路中压A天然气基建工程(阿苏卫循环经济园项目)
2024-03-28
2099-12-31
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8
2024规自(昌)建市政字0021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2024-04-02
2026-03-31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9
京交﹝市﹞(路)公路占挖﹝2024﹞许第L0006413号
新标准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普通)
2024-04-07
2025-04-07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10
2024规自(昌)建市政字0007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2024-02-04
2026-02-03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京01民终288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Y某某、Z某某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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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1
2
--
(2021)京0114民初14575号
原告
-
3341334.07
一、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2年3月30日解除; 二、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工程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3331334.07元; 三、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投标花费损失10000元; 四、驳回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42.91元,由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负担8092.24元,已交纳;由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3450.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20771.46元,由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负担4450元,由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321.46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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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
3
劳务合同纠纷
(2023)京01民终363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Z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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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3
4
劳务合同纠纷
(2023)京01民终364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Z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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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3
5
--
(2022)京0114民初403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Z某某
被告:
北京金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利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
--
驳回Y某某、Z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Y某某、Z某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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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3
6
劳务合同纠纷
(2021)京0114民初1235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Z某某,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
50000
一、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L某某工资50000元;二、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L某某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Z某某负担10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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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7
劳务合同纠纷
(2021)京0114民初1479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Z某某,Z某某,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
50000
一、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C某某工程款50000元;二、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Z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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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京0114民初1574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111000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Z某某赔偿金110 000元、财产损失类赔偿金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给付Z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8 683.57元(其中10 000元支付给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6345,由Z某某负担714元,已交纳。由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负担56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4050元,由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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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9
其他
(2021)京0114民初7732号
原告
原告:
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华油联合燃气开发有限公司
--
准许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撤诉
2021-03-17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京0114民初1410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准许Z某某撤诉
2020-12-31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22)京0114民初12566号
原告
原告:
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3-03-23
2
侵权责任纠纷
(2022)京0114民初403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Z某某
被告:
北京金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利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2-09-19
3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22)京0114民初12566号
原告
原告:
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昌东顺燃气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2-09-06
4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1)京0114民初14575号
原告
原告:
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建工博海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2-04-18
5
劳务合同纠纷
(2021)京0114民初1235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Z某某,Z某某,北京燃气昌平有限公司,北京市优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2021-12-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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