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
张天晓
912201016687278757
--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758号(吉林邮政培训分公司教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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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5463

法院公告 967

开庭公告 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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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高月会作为时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副行长对该行履行内控管理职责不到位负直接责任
其他
警告
--
吉林银保监局
2021-12-27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40号
2
履行内控管理职责不到位
其他
罚款30万元
300000
吉林银保监局
2021-12-27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1〕39号

裁判文书 546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吉0103民初335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被告:
姚某
--
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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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2
--
(2024)吉0103民初334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被告:
李某
--
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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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3
--
(2024)吉0103民初3348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被告:
张某
--
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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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4
--
(2024)吉0103民初3346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被告:
王某
--
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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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9
5
--
(2024)吉0103民初258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被告:
刘某
--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至2024年3月13日止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535486.4元,此后的利息、罚息自2024年3月14日起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给付时止;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有权就抵押物被告刘某名下的[坐落于二道区万通花园24#、他项号:长房他证房权字第XXXX号、丘地号5-60/1901-6701]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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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6
--
(2024)吉0103民初2566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被告:
高某
--
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至2024年3月20日止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508190.73元,此后的利息、罚息自2024年3月21日起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给付时止;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有权就抵押物被告高某名下的[坐落于宽城经济开发区乙二路以西,丙二十九路以南兰家镇棚户区改造东1号地块(银河城北区四期)A地块10号楼130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吉(2021)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256952号、丘地号7-8/104-81301]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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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7
--
(2024)吉0103民初2564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被告:
王某
--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至2024年3月14日止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1256828.87元,此后的利息、罚息自2024年3月15日起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给付时止。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有权就抵押物被告王某名下的[坐落于净月开发区净月分团24号地净馨家园8幢1单元501号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吉(2020)长春市不动产证明第0711341号、丘地号3-76/372-1-7501]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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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8
--
(2024)吉0103执52号
申请人
-
--
(2023)吉0103民初49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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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9
--
(2024)吉0103民初75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被告:
张某1,王某,付某,靳某,王某1,张某2,荆某
4300730.08
一、被告张某1、王某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计算截至2023年3月24日的借款本金3298959.75元,利息21999.11元、罚息979771.22元,合计4300730.08元,并自2023年3月25日起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给付时止(具体金额以原告系统生成数据为准)。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有权就抵押物付某、王某1名下与靳某共有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68号新奥蓝城80幢101号房屋(丘地号4-100/130-14110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05元,公告费960元,由张某1、王某、付某、王某1及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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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10
--
(2024)吉0103民初1909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被告:
徐某,崔某
--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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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法院公告 967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拍卖
借款纠纷
W某某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30
2
执行文书、拍卖
借款纠纷
L某某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29
3
执行文书、拍卖
借款纠纷
P某某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29
4
执行文书、拍卖
借款纠纷
X某某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29
5
执行文书、拍卖
借款纠纷
H某某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28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吉林省顺风奥特莱斯置业有限公司;H某某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22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H某某;W某某;长春市信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22
8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J某某;W某某;J某某;F某某;W某某;Z某某;Z某某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19
9
执行文书、拍卖
借款纠纷
F某某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17
10
执行文书、拍卖
借款纠纷
W某某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4-17

开庭公告 239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吉0103民初2548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被告:
W某某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6-11
2
--
(2024)吉0103民初255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被告:
H某某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6-11
3
--
(2024)吉0103民初2548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被告:
W某某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6-11
4
--
(2024)吉0103民初255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被告:
H某某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6-11
5
--
(2024)吉0103民初2265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被告:
J某某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6
--
(2024)吉0103民初2268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被告:
G某某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7
--
(2024)吉0103民初2265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被告:
J某某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8
--
(2024)吉0103民初226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被告:
Z某某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9
--
(2024)吉0103民初2268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被告:
G某某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10
--
(2024)吉0103民初226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被告:
Z某某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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