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通山经济合作社

正常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俞永安
N2330206B0805917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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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206民初5395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通山经济合作社
344172.65
一、被告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工程款344172.65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2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6463元,保全费3165元,合计9628元,由被告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原告S某某已缴纳,被告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应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如义务人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向人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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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2
其他
(2016)浙0206执3534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6)浙0206执3534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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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
3
其他
(2016)浙0206行审166号
被执行人
-
21624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通山股份经济合作社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4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21624元的行政处罚。其中拆除处罚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霞浦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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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2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浙0206民初5395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通山股份经济合作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4-03-21
2
--
(2023)浙0206民初5395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通山股份经济合作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11-29
3
侵权责任纠纷
(2022)浙0206民初840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D某某,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通山股份经济合作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06-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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