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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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豫0225民初770号 | 被告 | 原告: 卜某强 被告: 兰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 | 准许原告卜某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卜某强负担 | 2024-02-20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豫0225民初189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兰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兰考县谷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R某某 | 29000 | 准予原告L某某撤回对被告兰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兰考县谷营粮油贸易有限公司、R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更多 | 2019-07-15 |
3 | -- | (2015)兰民初字第0100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兰考县农林畜牧局,兰考县粮食局 | 100000 | 一、被告兰考县农林畜牧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给付欠款100000元(利息2015年4月22日起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Z某某对兰考县粮食局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兰考县农林畜牧局承担(原告已垫付,待本判决书生效后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7-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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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 原告: B某某 被告: 兰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2024-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