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瓮安第二中学

正常 西南
张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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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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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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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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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1年9月21日至2021年10月8日期间,贵州省瓮安第二中学经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草莓奶酪面包,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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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叁拾贰元壹角(¥332.10);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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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1-12-13
黔南市监食罚〔2021〕27号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黔2725民初5587号
第三人
原告:
D某某
被告:
L某某,R某某,Z某某,Y某某
33934
限R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D某某损失一万六千九百六十七元二角八分; 限L某某、Z某某、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每人赔偿D某某损失一万六千九百六十七元二角八分; 驳回D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元,由D某某负担101元,L某某、Z某某、Y某某各负担101元,R某某负担101元(原告已申请缓交,限各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满后的七日内通过本院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费(按件计收的全额交纳上诉费,财产类案件按不服判决部分的金额计算交纳)。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若义务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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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21)黔2725民初5587号
第三人
原告:
D某某
被告:
Z某某,R某某,L某某,Y某某
瓮安县人民法院
2022-0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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