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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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我单位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圆整(¥70000.00) | 70000 | 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 | 2023-09-25 | 粤中南朗执罚字2023375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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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2071民初23797号 | 原告 | 原告: 中山市恒易盈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山成展示制品有限公司,郭玉明,T某某 | 278000 | 一、被告中山市山成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恒易盈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7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T某某、G某某对被告中山市山成展示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0元,诉讼保全费1910元,合计7380元(原告中山市恒易盈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山成展示制品有限公司、G某某、T某某负担,被告中山市山成展示制品有限公司、G某某、T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