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供销华农农资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武建平
914201000866445196
1000万元人民币
-
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农场沙咀大队8栋1层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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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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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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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19-08-02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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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17-11-12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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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鄂民申393号
被申请人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0-06-12
2
劳动合同纠纷
(2018)鄂0112民初3804号
原告
原告:
武汉供销华农农资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29161.54
一、驳回原告武汉供销华农农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武汉供销华农农资有限公司向H某某的继承人H某某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间的工资29161.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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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3
执行异议之诉
(2019)鄂01民终517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84元,由湖北省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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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4
其他
(2018)鄂0104民初5842号
被告
原告:
湖北省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供销华农农资有限公司
189200
驳回原告湖北省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84元由原告湖北省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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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0104执异27号
申请人
-
--
驳回案外人湖北省通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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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鄂0112民初2298号
原告
原告:
武汉供销华农农资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市宜化农资有限公司
102050
准许原告武汉供销华农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元,均由原告武汉供销华农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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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0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鄂0104民初4981号
原告
原告:
武汉供销华农农资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
22532189.55
。 一、解除原告武汉供销华农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武汉供销华农农资有限公司—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未发货事项最终解释协议》,终止履行。 二、由被告湖北华毅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给原告武汉供销华农农资有限公司货款20668874.7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1863314.79元(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此后的利息按原告提交的证据二载明的未发货数量和付款方式分为:银行承兑汇票按月利率百分之一、现金汇款按月利率百分之一点六计算至本院确定的上述给付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2012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名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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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4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鄂0104执806号之二
申请人
-
2234561.11
一、本院的(2016)鄂0104民初410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234561.11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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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9
其他
(2016)鄂0104执保16号
申请人
-
3120000
一、冻结申请人武汉供销华农农资有限公司名下72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钟祥市春祥化工有限公司名下240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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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湖北一庆化工有限公司、钟祥武供农资贸易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11-24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南京诺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金山磷化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2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执行异议之诉
(2019)鄂01民终5177号
被上诉人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09
2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武汉供销华农农资有限公司
被告:
湖北金山磷化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诺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2018-0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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