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大陈镇灯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正常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楼初八
N23307823076948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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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浙0782执8671号
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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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2
合同纠纷
(2021)浙0782民初9029号
被告
原告:
江苏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大陈镇灯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广州圣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孟圣民
4635062.16
一、被告广州圣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595427.08元及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M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江苏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第三人临沂东晟壹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444208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被告广州圣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M某某在其所欠付原告江苏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价款人民币1595427.08元及逾期利息的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三项内容债务承担偿清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苏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17元,由原告江苏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37元,由被告广州圣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M某某负担9580元。 第三人临沂东晟壹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与本案有关的案件的案件受理费8899元,由原告江苏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圣鑫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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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浙07民终5008号
被上诉人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1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