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大花岭小学

正常 华中
熊辉
124201154413827379
12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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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鄂0115行审9号
被执行人
-
--
对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江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夏土资规罚(2018)010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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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2
其他
(2016)鄂0115民初1317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T某某,T某某,G某某,武汉市江夏区大花岭小学
9946
一、由被告T某某、G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担原告D某某的损失6631元; 二、由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大花岭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担原告D某某的损失3315元; 三、驳回原告D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1650元,由原告D某某负担660元,被告T某某、G某某负担660元,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大花岭小学负担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17×××67;开户行名称: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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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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