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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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8年年初,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袍江洋泾湖22号地块项目开发过程中未经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擅自在马山闸西江建筑一座涉河桥梁(袍江两湖3支路桥梁)。2021年4月21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区水利局移送函,2021年5月14日9时00分,中队进行现场踏勘,确认区水利局检查情况属实。中队现场检查发现该桥梁长144.84米、宽24米,涉及闸西江面积3476.16平方米,该桥梁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更多 | 20000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1-07-02 | 绍越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044号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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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869392 | (2024)浙0602执1290号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18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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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602民初83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970973.69 | 被告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70973.69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1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755元,由被告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4-01-25 |
2 | -- | (2023)浙06民终4537号 | 被告 | - | -- | 本案按上诉人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3-12-15 |
3 | -- | (2023)浙0602执447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23)浙0602执44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12-11 |
4 | -- | (2023)浙06民终2837号 | 被告 | - | -- | 本案按上诉人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3-08-16 |
5 | -- | (2023)浙06民终2733号 | 被告 | - | -- |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3-08-16 |
6 | -- | (2023)浙06民终2016号 | 被告 | - | -- | 本案按上诉人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3-06-20 |
7 | -- | (2023)浙06民终1436号 | 被告 | - | -- | 本案按上诉人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3-04-28 |
8 | -- | (2023)浙06民终567号 | 被告 | - | -- | 本案按上诉人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3-02-17 |
9 | 合同纠纷 | (2021)浙0602民初10112-1号 | 其他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 被告: D某某,C某某,L某某,C某某 | 189766.28 | 被告D某某、C某某、L某某、C某某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借款本金184255.13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12月1日的利息5511.1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8元,由被告D某某、C某某、L某某、C某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03 |
10 | 合同纠纷 | (2020)浙06民终745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03-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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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浙0602民初4026号 | 被告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W某某,J某某,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5-29 | |
2 | -- | (2024)浙0602民初4255号 | 被告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W某某,H某某,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5-27 | |
3 | -- | (2024)浙0602民初3088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科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豪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新城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4 | -- | (2024)浙0602民初1679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世爵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5 | -- | (2024)浙0602民初1593号 | 被告 | 原告: 常州市宝盾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新城鼎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27 | |
6 | -- | (2024)浙0602民初1972号 | 被告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C某某,Y某某,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26 | |
7 | -- | (2024)浙0602民初1403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蓝盾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豪湖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22 | |
8 | -- | (2023)浙0602民初9582号 | 被告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Z某某,S某某,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3-07 | |
9 | -- | (2024)浙0602民初83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苏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4-01-25 | |
10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浙0602民初9318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开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2023-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