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姜修川
91370703313030892Y
--
-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北海路2998号潍坊总部基地一期工程东区16、17、18、19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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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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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702执796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21)鲁0702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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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5
2
--
(2023)鲁0724民初215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被告:
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6000
一、解除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与被告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签订《铁塔自建临朐东城凰山村基站场地租赁合同-新签》; 二、被告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返还租金38000元及违约金(以3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至支付完毕之日止,不超过8000元为限);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山东磊森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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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3
--
(2023)鲁0781民初124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29176.41
一、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W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9176.4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7元,被告L某某负担26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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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4
4
所有权纠纷
(2022)鲁07民终8618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9元,由上诉人山东新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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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1
5
合同纠纷
(2022)鲁0791民初1875号
被告
原告:
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东葛庄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
一、原告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东葛庄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坊子车流东葛庄基站场地租赁合同(新签)》解除; 二、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东葛庄股份经济合作社支付场地租赁费(2018年7月至2022年6月30日之间的租赁费为28000元,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场地时的租赁费按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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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2
6
合同纠纷
(2022)鲁0705民初3017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被告:
潍坊明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2-07-25
7
所有权纠纷
(2022)鲁0791民初1293号
第三人
原告:
状元府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告:
山东新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99154.98
一、被告山东新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状元府小区业主委员会公共收益99154.98元并支付利息(以99154.9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状元府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1元,减半收取计1251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共计2321元,由原告状元府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112元,被告山东新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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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9
8
合同纠纷
(2022)鲁07民终4841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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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7
9
合同纠纷
(2022)鲁07民终4857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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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10
合同纠纷
(2022)鲁07民终3164号
第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95元,由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潍坊源兴机械厂各负担264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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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开庭公告 4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鲁0784民初143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Z某某
被告:
C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安丘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潍坊恒安散热器集团有限公司
安丘市人民法院
2024-03-29
2
--
(2023)鲁0705民初7360号
被告
原告:
奎文区东风东街号号楼商务楼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2024-01-30
3
--
(2024)鲁0703民初325号
被告
原告:
济南和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2024-01-26
4
--
(2023)鲁0705民初6767号
被告
原告:
潍坊市北王经济专业合作社
被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2024-01-15
5
租赁合同纠纷
(2023)鲁0705民初6513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被告:
W某某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2023-12-15
6
租赁合同纠纷
(2023)鲁0705民初450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被告:
山东清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2023-10-07
7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被告:
山东清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2023-10-07
8
租赁合同纠纷
(2023)鲁0705民初4500号
原告
原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被告:
山东清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2023-09-18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鲁07民再216号
被告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15
10
供用电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济南和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09-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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