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机场集团临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
翁玉麟
91440000MA4UJ1CX4H
5000万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自编302栋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82项招标公告中标业绩6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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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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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74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140

裁判文书 7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粤01民终2093号
被告
-
39488666.5
一、上诉人广州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787962.72元及利息(以35787962.72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23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一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上诉人广州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被上诉人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广州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价税合计金额为1850351.8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1850351.89元。 三、被上诉人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对广东事业部绿地空港国际中心项目4号地块2标段(4-2期)建安总承包工程尚未出售的房屋经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被上诉人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781.36元,由被上诉人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789.36元,由上诉人广州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9992元。一审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上诉人广州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818.57元,由上诉人广州绿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09.29元,被上诉人上海泾东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409.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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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2
2
--
(2023)粤0114民初1127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空港置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601050
一、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2101306815)于2023年8月11日解除; 二、确认原告L某某与被告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签订的两份《花都颐和山庄车位认购协议》于2023年8月14日解除; 三、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购房款143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434000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3月25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四、被告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车位款156000元、住房维修资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4日起计算,以15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计算,均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五、被告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返还代办费1050元并支付利息(以10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月26日起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六、被告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四项判项中被告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35.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828.7元,由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246.2元,由被告广州颐和房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4.6元,由被告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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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3
3
合同纠纷
(2022)粤0111民初1778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广东空港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807694.93
一、确认W某某与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花都颐和山庄(原名云梯山庄)认购书》及《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22年6月30日解除;二、确认W某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之间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于2022年6月30日解除;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W某某退还购房款213,200元并赔偿首期款利息(以213,2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2月16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13,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W某某赔偿截至2022年12月21日W某某已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支付的贷款本金50,072.28元和利息104,493.93元。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偿还《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409,927.72元;六、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W某某退还代办费1050元、住房维修资金11,848元,合计12,898元;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W某某赔偿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代收费用2103元、咨询服务费15,000元,合计17,103元;八、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32元,由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2700元,由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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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8
4
--
(2022)粤0111民初25343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州顺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车世界汽车美容有限公司,陈海港
410260.95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顺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L某某返还租赁保证金3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22年8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广州车世界汽车美容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L某某向广州顺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7、8月水电费50260.95元;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L某某向广州顺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转让费60000元;五、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广州顺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58.34元,由L某某负担1152.49元,广州顺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05.8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L某某径付。反诉受理费4773元,由广州顺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16元,L某某负担385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顺商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迳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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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
5
合同纠纷
(2022)粤01民终14964号
被告
-
37905.8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49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49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2018年12月31日至2020年7月23日期间的逾期交楼违约金37905.80元; 三、驳回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65.1元,由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48元,由W某某负担11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2.6元,由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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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2
6
合同纠纷
(2022)粤0111民初5892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空港置业有限公司
51761.95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N某某支付2019年7月18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16日逾期交楼违约金51761.95元; 二、驳回原告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元,由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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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7
合同纠纷
(2022)粤0111民初589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空港置业有限公司
58916.01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支付2018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2022年3月16日逾期交楼违约金58916.01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91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232.46元,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6.45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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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8
合同纠纷
(2022)粤0111民初589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空港置业有限公司
79486.84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C某某支付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5日逾期交楼违约金79486.84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7.3元,由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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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9
合同纠纷
(2022)粤0111民初589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空港置业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Z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81.93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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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10
合同纠纷
(2022)粤0111民初589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P某某
被告:
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空港置业有限公司
42577.16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L某某、P某某支付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6日逾期交楼违约金42577.16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24元,由原告L某某、P某某共同负担434.03元;被告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2.21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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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3-24
2
地方法院公告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广东空港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0-08-04
3
地方法院公告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广东空港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0-08-04
4
地方法院公告
租赁合同纠纷
Z某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9-10-30
5
地方法院公告
租赁合同纠纷
Z某某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19-08-19

开庭公告 14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粤0111民初10360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荟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空港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4-05-30
2
--
(2023)粤0111民诉前调28980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荟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云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空港置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2024-05-30
3
--
(2024)粤0114民诉前调5017号
被申请人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05-20
4
--
(2023)粤0114民诉前调18466号
被申请人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03-26
5
--
(2023)粤0114民诉前调18468号
被申请人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03-26
6
--
(2023)粤0114民诉前调18466号
被申请人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03-19
7
--
(2023)粤0114民诉前调18468号
被申请人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4-03-19
8
--
(2023)粤01民终32606号
被告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2
9
--
(2023)粤01民终32606号
被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22
10
--
(2024)粤01民终2092号
被告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2-1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