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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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黔0221执1932号 | 其他 | - | -- | -- | 2021-08-02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黔民申2245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贵州L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19-08-14 |
3 | 其他 | (2016)黔0201民初175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贵州六盘水明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六盘水市林业局,六盘水市水城河治理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六盘水美好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260674.92 | 一、被告贵州六盘水明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L某某各项赔偿260674.92元;
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175元,由被告原告L某某自行负担6772元,由被告贵州六盘水明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负担1403元。(原告申请缓交,本院同意缓至执行中予以扣缴。由原告负担部份,在本案执行中予以扣缴;由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L某某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多 | 2016-10-21 |
4 | 其他 | (2014)黔六中行终字第15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4-03-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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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黔0221民初781号 | 被告 | 原告: 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六盘水市林业局 |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2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黔0221民初781号 | 被告 | 原告: 贵州华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六盘水市林业局 |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