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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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湘0224执保54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2-05-17 |
2 | 合同纠纷 | (2021)湘0224执67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06-24 |
3 | 其他 | (2021)湘02行终9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1-01-25 |
4 | 合同纠纷 | (2020)湘02民终1450号 | 上诉人 | - | 9410158.78 | 一、维持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9)湘0224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茶陵县强林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茶陵县林业局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70752.31元及利息人民币339406.47元(利息计算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自2019年10月16日起借款利息按年息2.52%,转贷费率0.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9)湘0224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W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茶陵县林业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767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2671元,由被上诉人茶陵县强林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被上诉人W某某连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671元,由上诉人茶陵县林业局负担38835元,被上诉人W某某负担388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9-22 |
5 | 合同纠纷 | (2019)湘0224民初2442号 | 原告 | 原告: 茶陵县林业局 被告: 茶陵县强林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关标,汝城县鼎湘茶业有限公司 | 9410158.78 | 一、被告茶陵县强林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茶陵县林业局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070752.31元及利息人民币339406.47元(利息计算自2017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5日),自2019年10月16日起借款利息按年息2.52%,转贷费率0.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茶陵县林业局对被告W某某、被告汝城县鼎湘茶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7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2671元,由被告茶陵县强林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81010321000000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更多 | 2020-05-15 |
6 | 合同纠纷 | (2019)湘02民终749号 | 被上诉人 | - | 1861889 | 一、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8)湘0224民初94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茶陵金龙生态林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1557元,减半收取1077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茶陵金龙生态林业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557元,减半收取10778.5元,由茶陵金龙生态林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6-24 |
7 | 其他 | (2019)湘02行终66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8)湘0224行初1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3-22 |
8 | 其他 | (2018)湘0224行初1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茶陵县林业局 | --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受理费。 | 2019-01-21 |
9 | 合同纠纷 | (2018)湘0224民初904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茶陵县林业局 | 36000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35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29 |
10 | 合同纠纷 | (2018)湘02民终1231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撤销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7)湘0224民初158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07-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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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补偿 | (2023)湘0281行初1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茶陵县林业局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2023-03-03 | |
2 |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 (2022)湘0224民初1436号 | 原告 | 原告: 茶陵县林业局 被告: 茶陵县卧龙林业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C某某,茶陵县飞鹏竹木业有限公司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2022-09-29 | |
3 |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 (2022)湘0224民初1436号 | 原告 | 原告: 茶陵县林业局 被告: 茶陵县卧龙林业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C某某,茶陵县飞鹏竹木业有限公司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2022-09-01 | |
4 | 合同纠纷 | (2022)湘0224民初1213号 | 原告 | 原告: 茶陵县林业局 被告: 茶陵金龙生态林业有限公司,茶陵县光明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2022-08-08 | |
5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湘0224民初号 | 被申请人 | 被告: 茶陵县卧龙林业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C某某,茶陵县飞鹏竹木业有限公司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2022-04-19 | |
6 | 林业行政管理(林业) | (2020)湘0281行初98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茶陵县林业局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2020-11-25 | |
7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湘0224民初2442号 | 原告 | 原告: 茶陵县林业局 被告: 茶陵县强林林业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汝城县鼎湘茶业有限公司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2020-05-15 | |
8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湘0224民初2442号 | 原告 | 原告: 茶陵县林业局 被告: 茶陵县强林林业有限责任公司,W某某,汝城县鼎湘茶业有限公司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2020-04-21 | |
9 | 其他 | (2019)湘0224行初9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茶陵县林业局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2019-09-26 | |
10 | 其他 | (2018)湘0224行初1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茶陵县林业局 | 茶陵县人民法院 | 2018-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