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
梁学伟
91320700673939995L
--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北路29号东泓大厦17楼、18楼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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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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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7000318)分公司变更﹝2019﹞第05160002号
新标准
分公司变更
分公司变更
2008-03-20
2099-12-31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连人社许字﹝2023﹞46号
新标准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同意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023-06-08
2024-06-07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07000550﹞登字﹝2022﹞第05160010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08-03-20
2099-12-31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
﹝07000602﹞分公司﹝2021﹞第01110001号
新标准
分公司
分公司
2008-03-20
2099-12-31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07000602﹞分公司变更﹝2021﹞第01110001号
新标准
分公司变更
分公司变更
2008-03-20
2099-12-31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苏0706民初169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55750
一、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奖励佣金55000元及滞纳金(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计算); 二、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Z某某补贴750元及滞纳金(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2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44元,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担1238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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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2
保险纠纷
(2016)苏07民终3369号
上诉人
-
15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6-12-07
3
保险纠纷
(2014)海商初字第0163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2623.97
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Z某某住院治疗费补偿2623.97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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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1
4
保险纠纷
(2014)新商初字第041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53000
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X某某5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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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0
5
其他
(2013)连商终字第0457号
被上诉人
-
58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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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9
6
保险纠纷
(2013)连商终字第0457号
被上诉人
-
58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4-01-09

开庭公告 10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706民初58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024-02-05
2
--
(2024)苏0706民初587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024-02-05
3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22)苏0707民初294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2022-07-04
4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22)苏0707民初294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2022-06-13
5
委托合同纠纷
(2020)苏0706民初169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020-06-15
6
委托合同纠纷
(2020)苏0706民初169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020-06-15
7
委托合同纠纷
(2020)苏0706民初169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020-06-01
8
委托合同纠纷
(2020)苏0706民初169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020-06-01
9
委托合同纠纷
(2020)苏0706民初169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020-05-18
10
委托合同纠纷
(2020)苏0706民初169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020-05-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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