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杰威锌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李丽丽
911309257216748496
360万元人民币
-
盐山县205国道边务段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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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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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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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4年1月28日我局接到在线平台推送氮氧化物数据异常,我局执法人员到沧州杰威锌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该公司位于盐山县边务镇,法定代表人是李丽丽,2000年1月建成投产,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总投资136.9万元,主要产品:氧化锌。主要原辅材料:锌锭。主要设备:燃气熔锌炉、鼓风机、引风机、锌锅、燃煤熔锌炉。采取工艺:锌锭-加热融化一封帽-汽环-冷却-包装-入库。2020年5月19日通过盐山县环保部局审批,审批文号:盐环表[2016]12号。2022年7月6日通过沧州市行政审批局办理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1309257216748496002R,有效期:2022年7月6日至2027年7月5日。2019年9月12日通过三方公司验收。2024年1月28日根据在线平台推送任务,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熔融炉烟筒排放口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为100 mg/m’。经查看2024年1月28日6时到7时的时间段氮氧化物折算浓度147.144mg/m’,在线数据超标,经询问得知,2024年1月28日6时到7时熔锌炉配套布袋除尘器螺杆气泵启停故障,气罐压力降低,导致除尘器排气阀关闭,除尘器排气阀关闭造成烟道温度下降,导致氮氧化物超标。超标时间段没有生产,该公司立即进行紧急抢修,于1月28日7时以后数据恢复正常。现场检查时设备已维修完毕,数据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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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不予行政处罚
--
沧州市生态环境局盐山县分局
2024-02-04
盐环不罚决〔2024〕02号
2
--
其他
罚款壹万叁仟元整
13000
盐山县边务镇人民政府
2021-12-03
边政罚决〔2021〕1号
3
气污染
其他
罚款二万元
20000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1-08-31
--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9)冀0925执196号之三
申请人
-
--
查封被执行人L某某名下位于海南省××山市海××中线北侧翡翠新区内(翡翠家园)第11幢-501(身份证号1329291947××××××××)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变更登记、设定他项权权利等。 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间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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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2
合同纠纷
(2019)冀0925执196号之二
申请人
-
--
一、查封执行人L某某在(2017)冀0925执77号执行案件中以物抵债财产,即三处厂房(连体厂房建筑面积12204.48平方米、西边厂房建筑面积615.6平方米、中间厂房建筑面积2892平方米),查封期间由申请执行人沧州杰威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良负责保管。 二、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8月26日。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由申请执行人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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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3
合同纠纷
(2019)冀0925民申4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Z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9-06-01
4
合同纠纷
(2018)冀0925民初1523号
原告
原告:
沧州杰威锌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W某某
4500000
一、被告Z某某、被告W某某支付原告沧州杰威锌业有限公司借款4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2.5万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沧州杰威锌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期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00元,由被告L某某、被告Z某某、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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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0
5
合同纠纷
(2017)冀0925民初1969号
原告
原告:
沧州杰威锌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5500000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沧州杰威锌业有限公司借款5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自2014年1月2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 被告如未按以上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0元,减半收取计2515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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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6
合同纠纷
(2013)盐民初字第1406号
被告
原告: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盐山县润发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沧州杰威化工有限公司
330667
准予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0元,由原告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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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8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借款合同纠纷
(2017)冀0925民初1969号
原告
原告:
沧州杰威锌业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盐山县人民法院
2017-12-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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