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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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桂1003执205号 | 被执行人 | - | -- | 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 2023-02-17 |
2 | -- | (2022)桂1003民初2522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百色市田阳区城市建设管理中心,百色市田阳区城市管理监督局 | 5143814.61 | 一、被告百色市田阳区城市管理监督局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43814.61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1.以5843814.61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2月7日止;2.以5643814.61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8日至2021年2月18日止;3.以5143814.61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9日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08元,减半收取计27904(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349元,被告百色市田阳区城市管理监督局负担24555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华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0-24 |
3 | 合同纠纷 | (2022)桂1003民初1299号 | 被告 | 原告: 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被告: 百色市田阳区城市管理监督局 | 20000 | 被告百色市田阳区城市管理监督局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支付服务费2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计256元,由被告百色市田阳区城市管理监督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7-05 |
4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桂10民终2652号 | 被告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田阳县辉林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