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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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川3223执199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0-11-19 |
2 | 其他 | (2020)川3223执恢35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0-08-20 |
3 | 其他 | (2018)川行申1198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J某某、H某某的再审申请 | 2019-09-16 |
4 | 其他 | (2018)川32行赔终1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上诉人J某某、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4-18 |
5 | 其他 | (2017)川3223行赔初1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H某某 被告: 茂县凤仪镇人民政府,茂县森林公安局,茂县公安局,茂县人民政府 | -- | 判决驳回原告J某某、H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29 |
6 | 其他 | (2017)川3223行初7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H某某 被告: 茂县凤仪镇人民政府,茂县森林公安局,茂县公安局,茂县人民政府 | 10000 | 一、确认被告茂县凤仪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2日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原告J某某、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J某某、H某某负担20元,被告茂县凤仪镇人民政府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1-29 |
7 | 其他 | (2017)川3223执恢3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7)川3223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7-03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皖1623民初1614号 | 被上诉人 | - | 31923.32 | 一、维持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2015)阿茂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由被告茂县凤仪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成都市柏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缴水电费30,0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撤销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2015)阿茂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2015)阿茂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茂县凤仪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474,961.66元,并以3,474,961.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标准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向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9月5日(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2992.00元,由被上诉人茂县凤仪镇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3-17 |
9 | 其他 | (2016)川3223执100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6-12-09 |
10 | 合同纠纷 | (2016)川32民终100号 | 被上诉人 | - | 31923.32 | 一、维持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2015)阿茂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由被告茂县凤仪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成都市柏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缴水电费30,000.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撤销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2015)阿茂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2015)阿茂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茂县凤仪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474,961.66元,并以3,474,961.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标准按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向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9月5日(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四、驳回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2992.00元,由被上诉人茂县凤仪镇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8-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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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补偿 | (2018)川32行赔终1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H某某 被告: 茂县凤仪镇人民政府,茂县森林公安局,茂县公安局,茂县人民政府行政管理 |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10 | |
2 | -- | (2017)川3223行初7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H某某 被告: 茂县凤仪镇人民政府,茂县森林公安局,茂县公安局,茂县人民政府 | 茂县人民法院 | 2017-11-29 | |
3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5)阿茂民初字第276号 | 被告 | 原告: 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茂县凤仪镇人民政府 | 茂县人民法院 | 2016-05-16 | |
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5)阿茂民初字第276号 | 被告 | 原告: 成都市柏乐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 茂县凤仪镇人民政府 | 茂县人民法院 | 2016-04-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