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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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新2723财保141号 | 申请人 | - | 15000 | 冻结被申请人L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号内的存款,自冻结之日起期限为一年。以上保全金额限额15,000元。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博州清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3-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