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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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鄂1381执异1号 | 第三人 | - | -- | 准许异议人广水市交通运输局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2021-03-24 |
2 | 合同纠纷 | (2021)鄂1381执异4号 | 被执行人 | - | -- | 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20)鄂1381执恢24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1-01-07 |
3 | 合同纠纷 | (2020)鄂1381执125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20)鄂1381执12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9-08 |
4 | 其他 | (2020)鄂13行终2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08-17 |
5 | 其他 | (2019)鄂1381行初2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广水市交通局,广水市杨寨镇人民政府 | 10000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W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分理处,账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0-01-02 |
6 | 其他 | (2017)鄂1381行初22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P某某 被告: 广水市交通运输局 | 10000 | 准许原告Y某某、P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P某某符合免交诉讼费情形,不予收取。 ...更多 | 2017-08-14 |
7 | 其他 | (2017)鄂1381行初7号 | 被告 | 原告: 严XX,彭XX 被告: 广水市水利局,广水市公安局,广水市交通运输局 | 10000 | 驳回原告Y某某、P某某对被告广水市水利局、广水市公安局以及广水市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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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鄂1381民初4372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W某某,W某某,W某某 被告: 广水市交通运输局,广水市公路管理局,广水市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广水市杨寨镇人民政府 | 随州市广水市人民法院 | 2021-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