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飞龙(西安)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李保平
91610138683859489M
5000万元人民币
江西省
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少陵路4455号办公楼5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2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1)陕0116民初11698号
原告
-
37156.73
一、确认原告(被告)中天飞龙(西安)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原告)W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1月16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被告)中天飞龙(西安)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原告)W某某支付2020年10月工资差额848.63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被告)中天飞龙(西安)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原告)W某某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330.83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被告)中天飞龙(西安)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原告)W某某支付保密补贴1200元;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被告)中天飞龙(西安)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原告)W某某支付在职期间的加班工资11654.14元; 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被告)中天飞龙(西安)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原告)W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2673.88元; 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被告)中天飞龙(西安)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原告)W某某支付代通知金8449.25元; 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被告)中天飞龙(西安)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原告)W某某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九、驳回原告(被告)中天飞龙(西安)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之诉讼请求; 十、驳回被告(原告)W某某的其余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各10元,原、被告均已预交,由各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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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9
2
劳动争议
(2021)陕0116民初1186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天飞龙(西安)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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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9
3
劳动争议
(2021)陕0116民初12179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天飞龙(西安)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本案与原告中天飞龙(西安)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W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合并审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在合并审理中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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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4
劳动争议
(2020)陕0116民初12980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中天飞龙(西安)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8193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天飞龙(西安)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T某某在职期间加班费8193元; 二、驳回原告T某某其余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连同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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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陕0116民初13374号
被告
原告:
合肥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天飞龙(西安)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天飞龙(北京)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2700
驳回原告合肥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4元,退还原告合肥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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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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