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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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 处以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小写35,000元)行政罚款。 | 35000 |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 2023-12-14 | 肇环高罚字202349号 | |
2 | 2023年9月7日,肇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到肇庆市高要区君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你公司主要从事铝型材加工,生产工艺为:型材→机械抛光→酸蚀→碱蚀→氧化着色→封孔→吹干→包装,主要生产设施1条阳极氧化生产线,生产废气配套有3套酸碱雾塔废气处理设施。检查期间你公司有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治理设施有正在运行,现场检查发现,根据排污证自行监测要求,你公司废气排放口DA001应为半年监测一次,到现在为止废气排放口DA001没有监测数据。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更多 | 现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 -- |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 2023-10-17 | 肇环高违改字〔2023〕47号 | |
3 | 肇庆市高要区君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申报 | 警告 | -- | 肇庆市高要区卫生健康局 | 2022-05-18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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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粤1204民初123号 | 原告 | 原告: 肇庆市高要区君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肇庆市金中才铝业有限公司 | 4083665.77 | 被告肇庆市金中才铝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天内支付欠款4083665.772元给原告肇庆市高要区君道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26日起至付清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469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4446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的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被告还款时一并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