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16)鄂11行初48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浠水县人民政府,浠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浠水县商务局,浠水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浠水县鄂东滨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浠水县长江经济带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浠水县散花镇人民政府,浠水县审计局,浠水县国土资源局,浠水县发展和改革局,浠水县财政局,浠水县环境保护局,浠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浠水县住建局,浠水县规划局,浠水县国家税务局,浠水县地方税务局,浠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浠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浠水县政法委,浠水县司法局,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浠水县人民法院,浠水县公安局 | -- | 驳回原告Z某某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