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王海腾
9111000071782447X4
1157653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9层901、10层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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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3

    供应商 1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246

    中标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9111000071782447X4
新标准
营业执照
中国大唐集团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9-02-19
2099-12-3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内民辖终25号
第三人
-
2878046.63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内06民初321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12186.50元,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缓交后实际交纳2878046.63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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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2
合同纠纷
(2019)黑71执异8号
第三人
-
--
驳回异议人中国大唐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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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3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最高法民申1046号
申请人
-
--
驳回中国大唐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9-04-2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甘1022民初3586号
被告
原告:
唐山天禾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甘肃华能天竣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80478
一、由被告甘肃华能天竣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拖欠原告唐山天禾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80478元。 二、驳回原告唐山天禾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6元,由唐山天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148元,甘肃华能天竣能源有限公司负担51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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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0
5
其他
(2018)京执52号
被执行人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268号民事判决书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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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6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6)京民初51号
被告
原告:
联美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大唐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1673800000
一、中国大唐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联美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款836900000元; 二、中国大唐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联美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给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违约金,依照《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以6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369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中国大唐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1822元,由中国大唐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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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2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7)皖15执异4号
其他
-
3644914000
一、被告中福鼎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永固金属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自2012年11月3日起以50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借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北京市天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市天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福鼎投资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永固金属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永固金属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另查明,本院根据永固金属公司申请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2016)皖15民初9号民事裁定,并于2016年2月18日查封天枫房地产公司所有的1号1层101号、102号、2层201号房屋。 再查明,大唐煤业公司与天枫房地产公司于2009年12月28日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框架协议》,约定购买天枫房地产公司所有的整栋楼,总价款为77500万元,其中,该栋楼第四、第五层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拍卖,扣除第四、第五层房屋价款,合同总价款为68872.85万元。2010年1月12日,大唐五公司与天枫房地产公司就1号1层101号、102号、2层201号房屋分别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大唐财务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至2012年12月25日共向天枫房地产公司汇款68572.8242万元。尚有300.0258万元过户保证金案外人大唐五公司未支付。 大唐五公司自2010年起即在福地广场B座办公楼办公,本案争议房产为公共区域,属于五家公司共同占有使用。 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向大唐五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天枫房地产公司的购房过户保证金及房屋租赁费1500万元(以该上述公司需向天枫房地产公司付款额为准)。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永固金属材料的债权系金钱债权,本案争议房产系商业用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大唐五公司的异议需符合下列情形方能排除执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具体分析如下: 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查封1号1层101号、102号、2层201号房屋,案外人大唐五公司在2010年1月12日即与天枫房地产公司就本案争议房产分别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并自2010年至今一直在争议房产内办公。申请执行人永固金属公司未对上述内容提出相反证据,可以认定案外人大唐五公司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天枫房地产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已合法占有。 案外人大唐五公司购买了1号整栋楼,包括本案争议房产,如能证明大唐五公司已支付整栋楼全部价款,则可认定其已支付本案争议房产的价款。根据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合同总价款在扣除已被法院查封的4层、5层之后为68872.85万元,本院调取了案外人大唐财务公司向天枫房地产公司付款的转账凭证,核实付款金额为68572.8242万元,下余300.0258万元未支付,根据双方签订的框架协议,未支付款项为过户保证金,因争议房产至今未过户,该款项暂不符合支付条件,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对上述款项予以扣留提取。 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其多次向天枫房地产公司主张办理过户登记,但天枫房地产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对此,被执行人天枫房地产公司未出庭辩解、未提交证据、未作出主张,申请执行人永固金属公司对上述事项未提出相反证据,根据民事证据规则以及大唐五公司与天枫房地产公司签约、付款、纳税等实际情况,可以认定争议房产非因案外人大唐五公司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综上,案外人大唐五公司于本院查封前即与被执行人天枫房地产公司就争议房产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并支付全部房款,已合法占有争议房产并使用,且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北京市天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1号1层101号、102号、2层201号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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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2
8
其他
(2016)京0102执异66号
其他
-
--
驳回案外人中国大唐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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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内0622民初1118号
原告
原告:
中国大唐集团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内蒙古大唐国际准格尔矿业有限公司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4-04-17
2
股权转让纠纷
(2018)最高法民终268号
其他
-
最高人民法院
2018-05-2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