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蒋景全
91513300793951606C
3000万元人民币
-
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县康定新城康定新天地售楼部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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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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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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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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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单位擅自停用新天地小区消防设施
其他
给予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的处罚。
38000
甘孜州消防救援支队
2021-07-01
甘(消)行罚决字〔2021〕0013号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13810
(2024)川3301执恢37号
康定县人民法院
2024-05-10

裁判文书 4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川3301财保2号
被申请人
-
238629.5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户行:康定农业银行,账号:575101040XXXXXX;开户行:甘孜州建设银行,账号:105513315XXXXXX;开户行:康定农业银行,账号:575101040XXXXXX的银行账户,金额以人民币238629.50元(大写:贰拾叁万捌仟陆佰贰拾玖元伍角整)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2年4月21至2023年4月22日止。 案件申请费1713.00元,由申请人L某某、L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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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2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2)川33民终53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L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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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1)川3301民初851号
原告
原告:
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150000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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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1)川0113民初1405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景全
--
本案按原告B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1-04-23
5
民间借贷纠纷
(2021)川0113民初1404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J某某
--
本案按原告B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1-04-23
6
合同纠纷
(2021)川3301执81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0)川3301执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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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7
追偿权纠纷
(2020)川0104民初2308号
原告
原告:
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建工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726
准许原告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费10726元,由原告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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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8
其他
(2019)川3301执162号
申请人
-
--
--
2019-12-23
9
其他
(2018)川民再596号
申请人
-
851105.96
一、撤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33民终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2015)康定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康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水费人民币851105.9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851105.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8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鉴定费35000元,康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鉴定费35000元。 四、驳回康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84元,由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8158元,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079元,康定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0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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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10
执行异议之诉
(2018)川民终979号
被上诉人
-
40276
一、维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川71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位于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榆林区‘康定新天地’3区6号1-1号、1-2号、1-4号、1-6号、1-7号、3区3号-1-4号房屋为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二、撤销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川71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解除对位于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榆林区‘康定新天地’3区6号1-1号、1-2号、1-4号、1-6号、1-7号、3区3号-1-4号房屋的查封”; 三、变更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川71民初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不得执行位于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榆林区‘康定新天地’3区6号1-1号、1-2号、1-4号、1-6号、1-7号、3区3号-1-4号房屋”为“不得执行位于四川省康定市炉城镇榆林区‘康定新天地’3区6号1-1号、1-2号、1-4号、1-6号、1-7号、3区3号-1-4号房屋;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川71执异146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四、驳回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0276元,均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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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简阳市大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S某某、L某某、Z某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10-29

开庭公告 2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川01民终6458号
原告
原告:
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J某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10
2
--
(2024)川01民终6458号
原告
原告:
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09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2)川0113民初5056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J某某,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3-12-28
4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2023)川0104民初6724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
被告:
J某某,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23-08-02
5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2023)川0104民初6724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
被告:
J某某,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23-08-01
6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2023)川0104民初6724号
被告
原告:
四川红盾律师事务所
被告:
J某某,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2023-05-17
7
民间借贷纠纷
(2022)川0113民初5056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J某某,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2-12-28
8
民间借贷纠纷
(2022)川0113民初5056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J某某,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2022-12-22
9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川3301民初12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康定市卫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康定市人民法院
2021-05-18
10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川3301民初12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康定市卫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康定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康定市人民法院
2021-04-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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