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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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系涉及公用企业的经营者,在没有物价部门的批准擅自收取用户更换水表的费用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25340元,罚款20000元 | 20000 | 宿州市工商局 | 2017-02-24 | 工商经处字〔2017〕第008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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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9)皖13民终142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6-18 |
2 | 劳动争议 | (2019)皖1323民初103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灵璧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10元,上诉费账号12×××7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城中支行,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通过银行转账的,务必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编码:05301-053101),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30 |
3 | 其他 | (2018)13民终3208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12-06 |
4 | 其他 | (2018)皖1323民初400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灵璧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 30000 | 灵璧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补偿Z某某人民币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灵璧县自来水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16 |
5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4)宿中民一终字第00504号 | 被上诉人 | - | 112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12-0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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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9)皖1323民初103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灵璧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2019-04-18 | |
2 | 劳动争议 | (2019)皖1323民初103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灵璧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2019-04-09 | |
3 | 劳动争议 | (2019)皖1323民初1039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灵璧县自来水有限公司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2019-03-13 | |
4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皖13民终3208号 | 被上诉人 | -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