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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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皖02执346号 | 被执行人 | - | -- | 将本院作出的(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指令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12-13 |
2 | 合同纠纷 | (2015)芜中民四终字第00302号 | 被上诉人 | - | 786959 |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民一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芜湖县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杭州和诚塑胶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6959元;
三、驳回上诉人杭州和诚塑胶工程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芜湖县花桥镇横岗初级中学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66元、评估费4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66元,均由被上诉人芜湖县教育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12-02 |
3 | 合同纠纷 | (2015)芜民一初字第00387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和诚塑胶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县教育局,芜湖县花桥镇横岗初级中学 | 40000 | 驳回原告杭州和诚塑胶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66元、评估费40000元,合计44966元,由原告杭州和诚塑胶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09-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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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3)皖0210民初15号 | 被告 | 原告: 芜湖金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安徽强楼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市湾沚区教育局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2023-02-06 | |
2 | 行政许可 | (2021)皖0221行初11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芜湖市湾沚区教育局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2021-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