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天之昊铝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雷丁山
91440605MA4X22TQ80
100万元人民币
-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甘蕉上街工业区自编9号(住所申报)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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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5执21866号之三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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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605执8342号之十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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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605民初5758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天之昊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11689
一、G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天之昊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8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1689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8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佛山天之昊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12元(佛山天之昊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G某某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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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5民初29795号
申请人
-
140905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万事佳科技有限公司、C某某的银行存款14090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4.53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天之昊铝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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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5执7942号之五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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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605民初32219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天之昊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179677
一、Z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79677元予佛山市天之昊铝业有限公司; 二、Z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货款17967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的标准计算)予佛山市天之昊铝业有限公司; 三、驳回佛山市天之昊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93.54元、财产保全费1418.39元,合计5311.93元(佛山市天之昊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Z某某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迳付佛山市天之昊铝业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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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605民初32206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天之昊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175948
一、Z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7594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货款17594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佛山市天之昊铝业有限公司; 二、驳回佛山市天之昊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09.48元、财产保全费1399.74元,合计3309.22元(佛山市天之昊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Z某某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佛山市天之昊铝业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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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2)粤03民终13060号
被上诉人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6-2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605民初5758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天之昊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2-03-1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5民初29795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天之昊铝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12-13
4
承揽合同纠纷
(2021)粤0305民初16527号
其他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10-26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605民初32219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天之昊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04-15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605民初32219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天之昊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04-01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605民初32206号
原告
原告:
佛山市天之昊铝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01-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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