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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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川0681执1317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20)成仲案字第225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12-23 |
2 | 其他 | (2021)川0681财保164号 | 被申请人 | - | 200000 | 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锦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二、依法查封担保人J某某位于绵竹市的商业房产一套(产权证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1号)。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X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1-08-02 |
3 | 合同纠纷 | (2021)川0683执670号之一 | 申请人 | - | 104464 |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X某某的银行存款104464.00元
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X某某名下位于剑南镇城东新区景观大道东方明珠12幢1单元5楼1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绵竹市不动产权第0004550号)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1-07-30 |
4 | 其他 | (2021)川0683执670号 | 申请人 | - | 104464 | 一、被执行人X某某应在(2021)川0683执67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4464.0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1-06-23 |
5 | 其他 | (2021)川0681财保99号 | 申请人 | - | 167608 |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广汉市江南印象31栋2单元3-3号住宅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广汉市不动产权第0××7号】,保全数额以167608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358元,由申请人四川省锦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4-19 |
6 | 合同纠纷 | (2020)川0681执517号 | 申请人 | - | -- |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9)川0681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8-27 |
7 | 合同纠纷 | (2020)川0681民初165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Y某某 被告: 四川省锦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 | 14000 | 准予原告Y某某、Y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Y某某、Y某某负担 ...更多 | 2020-06-19 |
8 | 合同纠纷 | (2019)川0681民初2207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省锦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 被告: S某某 | 58806 | 一、解除原告四川省锦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与被告S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二、被告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四川省锦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违约金5880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12 |
9 | 合同纠纷 | (2019)川0681民初2207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省锦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 被告: S某某 | -- | 原告四川省锦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与被告S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更多 | 2019-09-10 |
10 | 其他 | (2018)川0107民初10460号 | 被告 | - | 12000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2-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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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广汉民初字第2656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省锦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汉分公司 被告: D某某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2016-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