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正常 长三角华东
耿卫东
11320700014252911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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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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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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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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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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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XK00000000041504
旧标准
--
市清风院扩建工程(G#宿舍楼)
--
2099-12-31
连云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
连雷验字(2016)003号
旧标准
--
清风园G楼(宿舍楼)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
连云港市气象局
3
连雷审字(2016)004号
旧标准
--
连云港市清风园扩建工程(G#宿舍楼)项目
--
--
连云港市气象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苏0706民初5167号
被告
原告:
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801013.63
被告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冷媒管、制冷剂的费用为728164.928元及利息72848.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81元,鉴定费30000元,共计58281元,其中原告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9797元,被告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担384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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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2
2
物权保护纠纷
(2019)苏07民终2353号
第三人
-
359667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95元,由上诉人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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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3
物权保护纠纷
(2018)苏0791民初1111号
第三人
原告:
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宇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359667
驳回原告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6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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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3
4
合同纠纷
(2018)苏0706执266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8)苏0706执26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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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1
5
合同纠纷
(2018)苏07民终1078号
上诉人
-
265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0元,由上诉人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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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6
物权保护纠纷
(2017)苏民申3425号
第三人
-
--
驳回R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7-12-05
7
合同纠纷
(2017)苏0791民初9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192166.83
一、被告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工程款2192166.83元。 二、被告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欠付被告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向原告Z某某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3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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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8
物权保护纠纷
(2016)苏07民终1005号
第三人
-
15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R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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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4
9
合同纠纷
(2015)海民初字第03959号
第三人
原告:
C某某
被告:
Z某某,Z某某
353333
一、座落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原新浦区)新南四街市委宿舍84号楼106室归原告C某某所有。 二、第三人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C某某办理座落于连云港市海州区(原新浦区)新南四街市委宿舍84号楼106室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因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原告C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Z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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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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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322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W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4-05-26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8)0791民初1111号
第三人
原告:
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宇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03-21
2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18苏0791民初1111号
被告
原告:
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宇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09-13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8苏0706民初5167号
被告
原告:
连云港市巨生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2018-08-2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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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91民初9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江苏金海岸园林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10-20
5
所有权确认纠纷
(2016)苏07民终1005号
其他
原告:
C某某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6-13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