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熊勇军
914212003317242143
32818万
-
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河北大道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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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2 历史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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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99

法院公告 29

开庭公告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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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不足
其他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二、对肖四平警告
20000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咸宁监管分局
2024-01-04
咸金监罚决字20233号
2
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其他
罚款10万元
100000
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
2021-03-26
咸银罚字〔2021〕第2号

裁判文书 29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鄂1281民初3554号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某某,鲁某某
180454.59
一、解除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鲁某某于2010年9月2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 二、被告王某某、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0454.59元及利息(前期利息计算自2023年6月20日止为42448.57元;后期利息以贷款本金180454.59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王某某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即被告王某某、鲁某某名下坐落于赤壁市××道××花园××栋××单元××室的房产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4元,减半收取计2322元,由被告王某某、鲁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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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2
--
(2023)鄂1281民初3549号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某
73346.67
一、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3346.67元及利息(前期利息计算自2023年6月20日止为26572.31元;后期利息以贷款本金73346.67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谢某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即被告谢某名下坐落于赤壁市××道××路××大厦××室的房产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计1149元,由被告谢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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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3
--
(2023)鄂1281民初4087号
第三人
原告:
曾某新
被告:
湖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279153.85
一、解除原告曾某新与被告湖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解除原告曾某新与第三人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 三、被告湖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首付款180000元、房屋维修基金3961元、购房贷款及利息95076.85元; 四、自2023年11月20日起,原告曾某新不再承担与第三人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住房(商业用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义务,该合同下剩余款项由被告湖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至第三人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被告湖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曾某新违约金116元及支付利息(以275076.8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4.9%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曾某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6元,减半收取2743元,由被告湖北中闽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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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4
--
(2023)鄂1281执1767号
申请人
-
--
本院(2023)鄂1281执1767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赤壁市华瑞线业股份有限公司、刘某、卢某保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封、冻结、扣留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留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留的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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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5
--
(2023)鄂1281执1507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3)鄂1281执150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贺某江、饶某莉、贺某生不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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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5
6
--
(2023)鄂1281民初3572号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某,刘某,赤壁五洋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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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7
7
--
(2023)鄂1281民初3553号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某,张某
--
准许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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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9
8
--
(2023)鄂1281民初3516号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某某
--
驳回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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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6
9
--
(2023)鄂1281民初999号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程某,童某某,李某某
91333.81
一、被告程某、童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1333.81元及利息(前期利息计算自2023年6月26日止为57401.93元;后期利息以贷款本金91333.81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承担自2023年6月27日起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李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某、童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4元,由被告程某、童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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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5
10
--
(2023)鄂1281民初1330号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某某,石某某
1354900.15
一、解除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石某某签订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 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354900.15元及利息(前期利息计算自2023年6月20日止为28834.98元;后期利息以贷款本金1354900.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75%标准自2023年6月21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石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石某某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53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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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法院公告 29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执行文书、拍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C某某、C某某
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4-03-01
2
执行文书、拍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G某某
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4-03-01
3
执行文书、拍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赤壁市安琦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Y某某、Y某某、Y某某
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4-03-01
4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N某某
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3-11-13
5
送达公告
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T某某,C某某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11
6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X某某
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3-07-25
7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C某某,T某某
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3-07-20
8
送达公告
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C某某
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3-07-06
9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S某某
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3-07-06
10
送达公告
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T某某
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3-07-06

开庭公告 4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鄂1281民初722号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X某某
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2-04-28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W某某
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2-02-21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咸宁市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1-12-09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W某某
咸宁市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1-11-29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J某某
咸宁市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1-11-26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Y某某
咸宁市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1-11-26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G某某
咸宁市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1-11-25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X某某,咸宁市咸安区赤岗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咸宁市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1-11-11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T某某
咸宁市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1-11-04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咸宁市赤壁市人民法院
2021-09-2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