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
叶征吾
914203001787847975
82874.9万元人民币
-
湖北省十堰市广东路2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91项招标公告拟建项目3项。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26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84

    中标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2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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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514764
(2024)鄂0303执1076号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024-04-22
2
60148
(2024)鄂0691执恢337号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4-07

裁判文书 5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1)鄂0691民初220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车轮工厂
62081.75
一、被告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2081.75元;被告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车轮工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车轮工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56。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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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2
其他
(2021)鄂0303执1731号
被执行人
-
--
通知如下: 本院(2021)鄂0303执1731号案件依法结案
2021-08-26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陕0102民初7473号
被告
原告:
西安华山精密制管有限公司
被告:
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1-06-15
4
劳动争议
(2021)鄂0303执恢169号
被执行人
-
--
通知如下: 本院(2021)鄂0303执恢169号案件依法结案
2021-04-22
5
劳动争议
(2021)鄂0691执235号
被执行人
-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755000银行存款,扣留收益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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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6
劳动争议
(2020)鄂0302民初5182号
被告
原告:
韩*
被告:
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
288681.56
一、原告H某某与被告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二、被告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将社保经办机构核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92977.96元支付给原告H某某; 三、被告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9079.0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689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885.72元、护理费2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0元,合计144340.78元,减去已支付停工留薪期6个月内的工资12297.48元和工伤费用1万元,还应支付122043.3元; 四、被告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担,退还原告H某某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账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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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7
劳动争议
(2021)鄂0303执528号
被执行人
-
--
通知如下: 本院(2021)鄂0303执528号案件依法结案
2021-02-03
8
合同纠纷
(2020)鄂0302民初4576号
原告
原告:
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1452632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租金1452632元; 二、驳回原告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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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9
其他
(2020)鄂民申3966号
被申请人
-
--
一、指令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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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10
劳动争议
(2020)鄂0302民初5041号
原告
被告:
J某某
--
一、准予原告(第三人)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悬架弹簧工厂撤诉; 二、准予第三人(原告)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原告(第三人)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悬架弹簧工厂和第三人(原告)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退还原告(第三人)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悬架弹簧工厂和第三人(原告)湖北合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各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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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开庭公告 1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定作合同纠纷
(2022)渝02民终273号
上诉人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02-22
2
继承纠纷
--
其他
原告:
W某某
被告:
F某某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2022-02-16
3
劳动争议
--
上诉人
-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2-07
4
加工合同纠纷
(2019)渝0101民初1726号
被告
原告:
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021-12-01
5
劳动争议
(2021)鄂06民终5960号
其他
-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30
6
劳动争议
--
上诉人
-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11-30
7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传动轴工厂,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
宁国市人民法院
2021-08-23
8
劳动合同纠纷
(2020)鄂0302民初518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2021-01-15
9
加工合同纠纷
(2019)渝0101民初1726号
被告
原告:
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020-10-14
10
加工合同纠纷
(2019)渝0101民初1726号
被告
原告:
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东风汽车底盘系统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020-09-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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