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其他 | (2021)川1324执1127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1-12-22 |
2 | 追偿权纠纷 | (2021)川1324执103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1)川1324执10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 2021-06-28 |
3 | 合同纠纷 | (2020)川1324民初341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行 被告: W某某,南充市华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9671.17 | 一、被告W某某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行借款本金243013.28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含罚息)[其中,截止2020年8月1日借款利息(含罚息)为23644.61元,自2020年8月2日起的借款利息(含罚息)以本金243013.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0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含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充市华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陇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