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王望京
91330783MA29RH8114
20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311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52条,开庭公告7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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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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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当事人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在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月亮湾社区月亮名苑防空地下室实施了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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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东阳市行政执法局
2022-10-31
金东阳综执罚决字〔2022〕第000438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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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1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5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783民初9571号
其他
-
--
一、被告东阳市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差旅费用、招待费用、电脑报销费用共计21522.25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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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6
2
--
(2024)浙0783执425号
其他
-
--
--
2024-01-17
3
--
(2023)浙0783民初898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宁波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
7500
一、被告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损失7500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缴款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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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6
4
--
(2023)浙0783执2800号
其他
-
--
特此告知!
2023-07-07
5
--
(2023)浙0783民初336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85000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中L某某名苑地下停车位有偿使用协议书》;二、被告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能兵车位款8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8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此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诉讼费缴款账户户名:收款单位:东阳市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收款银行账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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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8
6
--
(2023)浙0783民初336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80000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车位购买合同;二、被告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车位款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0000元自2018年7月29日起,60000元自2018年9月19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此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被告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诉讼费缴款账户收款单位:东阳市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收款银行账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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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8
7
--
(2023)浙0783民初3456号
原告
原告:
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X某某
--
本案按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3-04-23
8
其他
(2023)浙0783执203号
其他
-
--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州苏南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783民初97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经本院执行(2023)浙0783执203号已于2023年1月30日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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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9
合同纠纷
(2023)浙0783执103号
被执行人
-
--
特此告知!
2023-01-10
10
合同纠纷
(2022)浙0783民初3389号之一
被告
-
--
准许本诉原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本诉保全费5000元,由本诉原告金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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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3

开庭公告 7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783民初2422号
被告
原告:
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恒阔置业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4-05-29
2
--
(2024)浙0783民初3021号
被告
原告:
江苏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4-05-28
3
--
(2024)浙0783民初272号
被告
原告:
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4-02-01
4
--
(2023)浙0783民初898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宁波中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11-27
5
车位纠纷
(2023)浙0783民初476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07-05
6
车位纠纷
(2023)浙0783民初532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07-05
7
车位纠纷
(2023)浙0783民初336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05-18
8
车位纠纷
(2023)浙0783民初336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05-18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3)粤0606民初8303号
被告
原告: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3-04-17
10
车位纠纷
(2023)浙0783民初259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东阳市中梁泰和置业有限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0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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