涡阳县张老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
刘杨
91341621688122320T
50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张老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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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9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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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4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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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1
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0488
(2024)鲁0321执572号
桓台县人民法院
2024-02-21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3)鲁0321民初184号
被告
原告:
淄博宜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涡阳县张老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0000
一、被告涡阳县张老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宜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费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涡阳县张老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宜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三、驳回原告淄博宜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由被告涡阳县张老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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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8
2
合同纠纷
(2021)皖1621执333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6民终2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在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查封、冻结措施(含网络),对于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动产为两年、存款为一年,如需续行查封、冻结,需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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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8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皖16民终2501号
上诉人
-
326000
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1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 二、涡阳县张老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S某某借款本金326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5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26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6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驳回S某某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均由涡阳县张老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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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4
合同纠纷
(2020)皖1621民初2714号
被告
原告:
涡阳县禾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被告:
涡阳县张老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2000
准许原告涡阳县禾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涡阳县禾丰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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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5
民间借贷纠纷
(2020)皖1621民初2336号之一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涡阳县张老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S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3275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3545元,由S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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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6
其他
(2020)皖1621财保107号
被申请人
-
800000
冻结被申请人涡阳县张老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申请人S某某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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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7
民间借贷纠纷
(2020)皖16民终1093号
上诉人
-
8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上诉人涡阳县张老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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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9)皖1621民初7393-1号
被申请人
-
1300000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涡阳县张老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涡阳县支行账号为:00278221账户上的存款13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L某某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其本人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68号学府名都19、20幢19-2607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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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开庭公告 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皖1621民再23号
其他
-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3-06-1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皖1621民再23号
其他
-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3-04-28
3
承揽合同纠纷
(2023)鲁0321民初184号
被告
原告:
淄博宜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涡阳县张老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桓台县人民法院
2023-02-02
4
承揽合同纠纷
(2023)鲁0321民初184号
被告
原告:
淄博宜粮仓储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涡阳县张老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桓台县人民法院
2023-01-13
5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皖1621民初1484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涡阳县张老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1-03-16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皖1621民初2983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涡阳县张老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20-06-30
7
其他
(2020)皖16民终1093号
原告
原告:
涡阳县张老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21
8
民间借贷纠纷
(2020)皖16民终1093号
原告
原告:
涡阳县张老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16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9)皖1621民初7393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涡阳县张老家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19-11-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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