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博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杜春清
912103003940048551
100万元人民币
-
高新区千山中路26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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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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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6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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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3)辽0302民初707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被告:
鞍山博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杜春清
256043.93
鞍山博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杜春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贷款余额254240.49元及利息、罚息1803.44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2年4月13日,2022年4月14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被告鞍山博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杜春清全部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5元,由鞍山博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杜春清承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已垫付,执行时一并扣除)。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系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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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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