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何选傲
91420300597182272L
23058万元人民币
-
湖北省郧西县郧西大道74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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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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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65

法院公告 5

开庭公告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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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对房地产抵押贷款客户办理他项权利不动产登记时,存在应由银行支付而实际由贷款人支付的房屋抵押登记工本费459户,金额106080元。此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第五条规定:“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和第三条“住房登记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承担合理的业务成本,不得转嫁”等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房屋抵押登记费应由作为权利人的银行一方承担,所以你行存在转嫁成本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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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责令对上述行为在纠正的基础上,今后严格按照相关收费文件的规定执行; 2、没收全部违法所得106080元上缴国库,不予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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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80
郧西县物价局
2018-08-01
西价检处〔2018〕3号

裁判文书 56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鄂0322民初1522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Y某某
44858
一、被告L某某偿还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9827元及2021年10月8日前的利息5204元,并自2021年10月8日起继续按日万分之五偿还19827元透支本金的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Y某某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Y某某偿还债务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执行事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6元,由被告L某某、Y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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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2
合同纠纷
(2022)鄂0322民初1526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F某某,Z某某
91415
一、被告F某某偿还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逾期本金43195元及2022年4月15日前的利息5025元,并自2022年4月15日起继续按日万分之五偿还43195元透支本金的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Z某某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Z某某偿还债务后有权向被告F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执行事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1元,由被告F某某、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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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3
合同纠纷
(2022)鄂0322民初1524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
27703
一、被告Z某某偿还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逾期本金13011元及2022年4月15日前的利息1681元,并自2022年4月15日起继续按日万分之五偿还13011元透支本金的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Z某某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Z某某偿还债务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执行事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元,由被告Z某某、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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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4
合同纠纷
(2022)鄂0322民初1527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Z某某
21814
一、被告H某某偿还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逾期本金9940元及2021年10月8日前的利息1934元,并自2021年10月8日起继续按日万分之五偿还9940元透支本金的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Z某某对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Z某某偿还债务后有权向被告H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执行事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由被告H某某、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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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5
合同纠纷
(2022)鄂0322民初1519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Z某某
3623
一、被告X某某偿还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506元及2022年4月15日前的利息611元,并自2022年4月15日起继续按日万分之五偿还1506元透支本金的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Z某某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Z某某偿还债务后有权向被告X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执行事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X某某、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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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6
合同纠纷
(2022)鄂0322民初1528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
32810
一、被告Z某某偿还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逾期本金14997元及2021年10月8日前的利息2816元,并自2021年10月8日起继续按日万分之五偿还14997元透支本金的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Z某某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Z某某偿还债务后有权向被告Z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执行事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元,由被告Z某某、Z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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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7
合同纠纷
(2022)鄂0322民初1523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L某某
14612
一、被告Y某某偿还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810元及2021年10月8日前的利息4992元,并自2021年10月8日起继续按日万分之五偿还4810元透支本金的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L某某对前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L某某偿还债务后有权向被告Y某某追偿。三、驳回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执行事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元,由被告Y某某、L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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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8
合同纠纷
(2022)鄂0322民初1039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Z某某
125592.16
一、限被告H某某、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5592.16元及利息(以本金125592.1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8.4%计算的利息和未按月结息逾期在月利率8.4%基础上加收的30%罚息。)。 二、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H某某、Z某某抵押的位于郧西县××镇××村××组××幢××单元××楼××住宅房屋一套(面积121.77㎡,房产证号郧西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7号,土地使用证号西国用(2010)第0××1号)折价或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2元,减半收取计1896元,由被告H某某、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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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9
合同纠纷
(2021)鄂0322执993号
申请人
-
--
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20)鄂0322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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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10
合同纠纷
(2021)鄂0322民初1730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郧西皓月贸易有限公司,刘桂香,G某某,郧西鑫运实业有限公司,杨成,陕西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Z某某
11510755.75
一、被告郧西皓月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390000元及2019年12月31日至2021年8月24日尚欠的利息1105755.75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1%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加收4.05%罚息; 二、被告郧西皓月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被告L某某、G某某、郧西鑫运公司、Y某某、Z某某对被告郧西皓月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被告陕西矩邦公司以其单独享用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建筑面积896.63平方米不动产[1、不动产证号:陕(2019)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2号,不动产单元号610112013018GB00003F00010064,用途:商服用地/办公,面积:共有宗地面积11308.85㎡/房屋建筑面积:193.42㎡,房号:11401;2、不动产证号:陕(2019)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4号、不动产单元号610112013018GB00003F00010066、用途:商服用地/办公、面积:共有宗地面积11308.85㎡/房屋建筑面积:2,5.25㎡,房号:11403;3、不动产证号:陕(2019)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5号,不动产单元号610112013018GB00003F00010067,用途:商服用地/办公,面积:共有宗地面积11308.85㎡/房屋建筑面积:181.96㎡,房号:114047]依法予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清偿原告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上述执行事项,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65元,减半收取45432.50元,由被告郧西皓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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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法院公告 5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X某某,卫卫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08
2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L某某,X某某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26
3
送达公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郧西县天河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4-21
4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Z某某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4-04
5
送达公告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郧西县天河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湖北康利来药业有限公司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2-22
6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J某某,M某某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1-29
7
裁判文书
信用卡纠纷
W某某、W某某
郧西县人民法院
2023-01-10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信用卡纠纷
W某某、W某某
郧西县人民法院
2022-11-08
9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J某某,M某某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03
10
送达公告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J某某,M某某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03

开庭公告 16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原告
原告: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W某某
郧西县人民法院
2022-12-26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M某某,W某某,G某某,K某某,Z某某,H某某,L某某,X某某,Z某某,G某某,T某某
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2022-05-24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Q某某,H某某,W某某
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2022-05-20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T某某,T某某,L某某,T某某,Z某某
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2022-05-10
5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T某某
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2022-05-06
6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C某某
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2022-04-29
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G某某,L某某,L某某,文安县元兴木业有限公司
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2022-04-28
8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H某某
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2022-04-28
9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Z某某,C某某
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2022-04-22
1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Y某某,W某某
十堰市郧西县人民法院
2022-04-19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