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琨瑶木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李西毫
91371581MA3NQMRT4A
200万
-
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金郝庄镇肖北村村委会向北200米路东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2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企业动态 优质联系人

您是企业关联人员?想要大幅增加商机曝光?虚位以待 点击认证>

企业动态 企业动态
企业暂无最新动态,监控该企业获取企业最新动态信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16
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2019-12-19
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鲁1581民初228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
被告:
临清市琨瑶木业有限公司,李西毫
989823.24
被告临清市琨瑶木业有限公司、李西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借款本金989823.24元及利息(自2021年3月6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被告已支付的利息,应予以扣除)。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98元,减半收取68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李西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2022-06-14
2
其他
(2022)鲁1581执保712号
被申请人
-
1100000
立即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临清市琨瑶木业有限公司、L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2022-05-1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支行
被告:
L某某,临清市琨瑶木业有限公司
临清市人民法院
2022-06-14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