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天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张磊
91360504095606629G
100万元人民币
-
新余高新区光明路88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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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赣05民终114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上诉人新余市永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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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7
2
--
(2022)赣0502民初5090号
原告
原告:
新余市天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新余市永越置业有限公司,J某某
119200
一、被告新余市永越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天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营销活动费59,600元,并以59,600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支付自2022年7月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新余市天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计651元,保全费670元,共计1,321元,由原告新余市天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元,被告新余市永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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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
3
其他
(2022)赣0502执保1621号
申请人
-
65000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市永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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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2)赣0502民初5090号
原告
原告:
新余市天象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新余市永越置业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022-07-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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