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叶剑琛
91421200795904037B
2000万元人民币
-
咸宁市温泉路3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7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3

被执行人 3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8

法院公告 17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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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按规定存入预售监管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
其他
企业须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于10月30日前报我局房地产开发市场科,整改不到位的或仍不按规定进行合同网签备案,不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开发企业,将关闭网签系统、暂停监管资金拨付,并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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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0-14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22-06-27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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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5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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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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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3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鄂1202执1597号
2023-04-10
(2022)鄂1202民初3542号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鄂1202执1406号
2023-04-04
(2021)鄂1202民初1511号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鄂1202执997号
2023-02-28
(2022)鄂1202民初724号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54390
(2024)鄂1202执1792号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4-04-11
2
183800
(2024)鄂1202执1557号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3
224170
(2024)鄂1202执471号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4-01-16

裁判文书 1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鄂1202民初5585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
391937
一、解除原告D某某与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返还已付购房款37338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73380元为基数,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9月2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D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8557元。 四、驳回原告D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84元,减半收取计3642元,由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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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2
--
(2021)鄂1202民初6089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C某某
被告:
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
565518.8
一、限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C某某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交付验收合格商品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51410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总额以不超过购房款514108的10%即51410.8元为限。 二、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C某某开具购房全款税务发票凭证。 三、驳回原告Y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元,由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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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3
--
(2021)鄂1202民初6084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
498960
一、限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P某某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交付验收合格商品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4536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总额以不超过购房款453600的10%即45360元为限。 二、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P某某开具购房全款税务发票凭证。 三、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4元,由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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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4
--
(2021)鄂1202民初6086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
733700
一、限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F某某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验收合格商品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667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总额以不超过购房款667000的10%即66700元为限。 二、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F某某开具购房全款税务发票凭证。 三、驳回原告F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4元,由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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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5
--
(2021)鄂1202民初6088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Z某某均
被告:
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
565518.8
一、限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Z某某均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交付验收合格商品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51410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总额以不超过购房款514108的10%即51410.8元为限。 二、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Z某某均开具购房全款税务发票凭证。 三、驳回原告C某某、Z某某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5元,由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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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6
--
(2021)鄂1202民初6087号
被告
原告:
P某某
被告:
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
572880
一、限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P某某支付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交付验收合格商品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5208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总额以不超过购房款520800的10%即52080元为限。 二、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P某某开具购房全款税务发票凭证。 三、驳回原告P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元,由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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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7
合同纠纷
(2021)鄂1202民初3510号
其他
-
27400
一、限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M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400元。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1元,减半收取721元,由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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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8
合同纠纷
(2021)鄂1202民初3512号
其他
-
28680
一、限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8680元。二、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由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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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9
合同纠纷
(2021)鄂1202民初3534号
其他
-
25200
一、限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5200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678元,由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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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10
合同纠纷
(2021)鄂1202民初3531号
其他
-
354880
一、限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交付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之日为止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32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并扣减疫情期间三个月逾期交房违约金2880元,总额以不超过购房款320000的10%即320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被告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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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法院公告 17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
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4-05-07
2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4-02-19
3
送达公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3-12-21
4
送达公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3-11-14
5
送达公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3-09-06
6
送达公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3-08-11
7
送达公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3-08-08
8
送达公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3-07-11
9
送达公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3-06-07
10
送达公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3-05-0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湖北永晟置业有限公司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2020-07-17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9)鄂12民终646号
被上诉人
-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6-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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