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
1 | 决定给予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阳光豪生大酒店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处罚 | -- | --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2022-08-11 | 海消行罚决字〔2022〕第0214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0)浙02民终4594号 | 被告 | - | 1342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84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1-12 |
2 | 劳务合同纠纷 | (2019)浙0203民初12977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 | 268354.6 | 一、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Z某某134177.30元,并以134177.3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984元,由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0-06-1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送达公告 | 劳务合同纠纷 | C某某(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52****4115)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7-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203民初9467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2-02-21 | |
2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浙0203民初9467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市恒厚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