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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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闽0104执3019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7-27 |
2 | 合同纠纷 | (2021)闽0104民初7858号 | 原告 | 原告: 福州市仓山区星宿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L某某 | 15430 | 一、被告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星宿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修理费15280元、拖车费15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以154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自2019年7月30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福州市仓山区星宿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9元,由被告X某某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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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修理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福州市仓山区星宿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L某某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2021-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