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捷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正常 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华南民营企业
张进
52440300670034680G
16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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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粤0306执14059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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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3
2
合同纠纷
(2021)粤0306民初1507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深圳市华路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捷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973200.49
一、被告深圳市捷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房屋使用费人民币357776元; 二、被告深圳市捷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房屋管理费人民币94329.6元; 三、被告深圳市捷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水电费人民币2083元; 四、被告深圳市捷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2020年2月11日至2021年1月1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2915.09元及2021年1月19日后的违约金(2021年1月19日后的违约金以人民币45418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租金、管理费及水电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深圳市捷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C某某支付2021年2月至2021年12月房屋占用费人民币506096.8元; 六、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693元,由原告承担448元,由被告承担17245元;保全费303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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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21)粤0306民初15079号
其他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8-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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