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招鑫休闲农业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孙好花
91370685MA3EXFDD55
300万
-
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齐山镇大吴家村51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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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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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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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闽0628民初193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山东招鑫休闲农业有限公司,W某某
--
本案按L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19-08-2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304民初129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山东招鑫休闲农业有限公司,W某某
95210
一、被告W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价款95210.00元。 二、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0.00元,减半收取计1090.00元,申请费972.00元,均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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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鲁0304民初129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山东招鑫休闲农业有限公司,W某某
190420
一、冻结被告银行存款9521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付,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告价值9521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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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苏0324民初3224号
被告
原告:
睢宁宏达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招鑫休闲农业有限公司,W某某
睢宁县人民法院
2024-06-2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685民初294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山东招鑫休闲农业有限公司,W某某
招远市人民法院
2021-03-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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