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

正常 长三角华东
何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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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3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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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涉嫌毁坏林地案
其他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义林罚书字〔2021〕43号被处罚人: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华东;职务:镇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地址:义乌市上溪镇兴华路17号。违法事实:2020年10月,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在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挖掘上溪镇寺口陈村“大塘”、苍王村“扑船形”等山。2021年5月,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为进行农村有机更新,在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挖掘上溪镇同心村苍王自然村“东山尖”、“下店山”等部分林地,并导致部分林木被毁坏。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毁坏林地面积共7.653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估算为77659元;毁坏林木的树种为马尾松,株数为232株,计立木材积6.2128立方米,林木价值估算为人民币2485元。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的受委托人吴帆的陈述贰份,(1)证明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对“东山尖”、“下店山”等林地进行挖掘之事实;(2)证明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挖掘“东山尖”、“下店山”等林地是为农村有机更新之事实;(3)证明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挖掘“东山尖”、“下店山”等林地的时间、地点等。2、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的受委托人楼红玺的陈述贰份,(1)证明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对“大塘”、“扑船形”等林地进行挖掘之事实;(2)证明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挖掘“大塘”、“扑船形”等林地是为开发项目之事实;(3)证明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挖掘“大塘”、“扑船形”等林地的时间、地点等。3、证人证言壹份,(1)证明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挖掘“东山尖”、“下店山”等林地之事实;(2)证明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挖掘“东山尖”、“下店山”等林地是为实施农村有机更新之事实;(3)证明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挖掘“东山尖”、“下店山”等林地是经过该村的同意之事实。4、现场勘验笔录贰份、现场示意图贰份、现场照片捌幅,证明被毁坏林地现场位置、痕迹情况及山林现状等事实。5、《司法鉴定意见书》贰份,证明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毁坏林地面积共7.653亩,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估算为77659元;毁坏林木的树种为马尾松,株数为232株,计立木材积6.2128立方米,林木价值估算为人民币2485元。6、《山林所有权证》伍份,证明被挖掘林地的权属和坐落地名等。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壹份和发票复印件贰份,证明挖掘林地行为是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实施之实施。8、《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贰份,证明受委托人吴帆和楼红玺的身份之事实。2021年12月6日,本局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要求立即处罚。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符合《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对毁坏林地行为较重一档和毁坏林木行为一般一档的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被处罚人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5倍的树木,计348株;2.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拾玖万肆仟壹佰肆拾柒元伍角(¥:194147.5元)。履行方式和期限:处罚决定第一项和第二项,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完毕;处罚决定第三项,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到义乌市工商银行(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1*************2)。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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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47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12-06
义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2000076号
2
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涉嫌毁坏林地案
其他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义林罚书字〔2021〕17号被处罚人: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斌;职务:镇长;地址:义乌市上溪镇兴华路17号。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4月,为了服务韵达小镇项目建设,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在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对韵达小镇项目附近后宋村“红山”山体进行地质勘测,造成“红山”“石堂山”部分林地、林木被毁坏。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在义乌市上溪镇后宋村“红山”“石堂山”毁坏林地的面积为1.824亩,其中果树林地面积为0.459亩,一般用材林地面积为1.365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估算为18509元;毁坏林木树种为马尾松、桃,毁坏林木株数为183株,毁坏林木蓄积为8.4842立方米,毁坏林木价值估算为3394元。上述行为具体有被处罚人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委托人楼红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山林所有权证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毁坏林木和毁坏林地裁量标准,决定对被处罚人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5倍的树木,计275株;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零点五倍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仟贰佰伍拾肆元伍角(¥:9254.5元)。履行方式和期限:处罚决定第一、二项,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完毕;处罚决定第三项,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到义乌市工商银行(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1*************2)。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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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4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07-27
义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2000039号

裁判文书 13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2)浙0782执3516号
被执行人
-
--
--
2022-11-25
2
其他
(2022)浙0782执3517号
被执行人
-
--
--
2022-11-25
3
合同纠纷
(2021)浙0782民初17631号
原告
原告:
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
被告:
J某某
--
准许原告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03元,由原告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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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9
4
其他
(2021)浙0782执2569号
被执行人
-
--
--
2021-04-22
5
其他
(2021)浙07行终7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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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6
6
其他
(2020)浙民申5034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义乌市国亨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1-03-23
7
其他
(2020)浙07行终102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03-11
8
其他
(2020)浙07行终101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03-10
9
其他
(2021)浙0782行审3号
被执行人
-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的义自然资规罚字〔2020〕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第一、二、三项内容,由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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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10
其他
(2020)浙0782行初14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10000
一、撤销被告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9日作出的上溪20190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关于第2、3、4项信息。该三项信息内容涉及祥贝砖瓦厂承包人W某某的合法权益,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征求W某某意见是否同意公开。因W某某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本机关不予公开”部分的答复。 二、撤销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19日作出的金义政复〔2020〕第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W某某公开祥贝砖瓦厂资产评估、补偿协议及明细的政府信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和义乌市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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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开庭公告 8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2)浙0782民初1613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义乌市诚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义乌市上溪镇余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义乌市上溪镇余车村村民委员会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06-28
2
其他
(2023)浙07行终165号
被上诉人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5-30
3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2)浙0782民初1613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义乌市诚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义乌市上溪镇余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04-24
4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22)浙0782民初1613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义乌市诚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W某某,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义乌市上溪镇余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02-24
5
行政强制
(2022)浙0782行初293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妙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02-17
6
其他行政行为
(2022)浙0782行初234号
被告
原告:
义乌市国亨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01-16
7
其他行政行为
(2022)浙0782行初234号
被告
原告:
义乌市国亨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12-30
8
其他
(2022)浙0782行初246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义乌市人民政府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12-13
9
行政强制
(2022)浙0782行初293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妙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12-09
10
其他行政行为
(2022)浙0782行初234号
被告
原告:
义乌市国亨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2-11-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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