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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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维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 罚款人民币4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整改 | 4000 | 老河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2019-06-27 | 河卫传罚〔2019〕041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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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鄂0682执365号 | 申请人 | - | -- |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武汉玉麒麟商贸有限公司、Z某某、Y某某、L某某的部分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3-2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06民终2901号 | 被上诉人 | - | -- |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玉麒麟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8-08-29 |
3 | 其他 | (2017)鄂0682民初923号 | 其他 | - | -- | -- | 2017-12-25 |
4 | 其他 | (2017)鄂0682民初923号 | 其他 | - | -- | -- | 2017-12-25 |
5 | 合同纠纷 | (2017)鄂06民辖终25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17-10-24 |
6 | 其他 | (2017)鄂0682执保50号 | 申请人 | - | 700000 |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武汉玉麒麟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7-04-10 |
7 | 其他 | (2016)鄂0682民初117之一号 | 被告 | 原告: 温州新美印业有限公司 被告: 维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58800 | 准予原告温州新美印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撤诉减半收取635元,诉讼保全费608元,合计1243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16-04-15 |
8 | 其他 | (2015)鄂谷城石民初字第00409-1号 | 被告 | 原告: 谷城县同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维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450000 | 一、对被告维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50000元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等予以查封、冻结(详见财产查封、冻结清单)。
二、对S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奥迪a6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不得变更、转让、抵押。
财产保全费4500元,由败诉方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5-09-23 |
9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3)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589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襄阳精美彩色印务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维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136000 | 一、被告维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已交付包装物的货款86995元;
二、原告湖北襄阳精美彩色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未交付的1500个尊贵礼品盒交付被告维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维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接收,并向原告湖北襄阳精美彩色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00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3-12-10 |
10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3)鄂襄阳中民二终字第00467号 | 被上诉人 | - | 5289 | 一、撤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上诉人Z某某赔偿5289元。三、驳回被上诉人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共计700元,由被上诉人W维美公司承担400元,上诉人联合保险老河口支公司承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3-11-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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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23)鄂01知民初95号 | 被告 | 原告: B某某 被告: 湖北活力集团有限公司,维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4-18 | |
2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21)鄂01知民初12211号 | 被告 | 原告: B某某 被告: 维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荆州市活力二八家化有限公司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14 | |
3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21)鄂01知民初12211号 | 被告 | 原告: B某某 被告: 荆州市活力二八家化有限公司,维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