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晨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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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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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苏AA5180002
新标准
药品经营许可证
变更法定代表人
2020-05-15
2024-07-19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A-JS19-089
新标准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新办
2019-10-08
2024-10-08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07910062)公司变更﹝2020﹞第04290004号
新标准
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变更
2020-04-29
2024-06-24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15)港民初字第01425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江苏新晨医药有限公司
8874.15
一、被告江苏新晨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C某某2014年5月11日至2015年4月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8874.15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江苏新晨医药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交纳,被告应承担部分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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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0
2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2015)玄催字第13号
申请人
-
--
一、宣告江苏新晨医药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500053/25472943(出票日期2014年12月30日,出票人江苏省肿瘤防治研究所,收款人江苏省卫生医药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出票金额173736元,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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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7
3
其他
(2014)济商终字第370号
被上诉人
-
18433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90元,由上诉人莱芜市嘉众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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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9
4
其他
(2012)济中区商初字第830号
被告
原告:
莱芜市嘉众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新晨医药有限公司,山东银中诺克药业有限公司,T某某,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
1843333
驳回原告莱芜市嘉众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390元,财产保全费50000元,共计26390元由原告莱芜市嘉众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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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3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20)苏0791民初792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江苏新晨医药有限公司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8-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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